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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長質量獎!襄陽市市長質量獎申報條件、材料及程序
襄陽市市長質量獎是襄陽市人民政府設立的最高質量榮譽獎,包括市長質量獎和市長質量獎提名獎。關于襄陽市市長質量獎申報條件、材料及程序,需要申報的襄陽企業可咨詢小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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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陽市市長質量獎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貫徹落實新發展理念,深入推進質量強市戰略,表彰在質量管理中取得卓越績效的組織(企業),引導和激勵廣大組織(企業)建立和實施卓越績效模式,提高產品、工程、服務和環境質量水平,增強我市經濟的綜合競爭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開展質量提升行動的指導意見》(中發〔2017〕24號)《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印發〈質量強國建設綱要〉的通知》(中發〔2022〕17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襄陽市市長質量獎的申報、受理、評選、表彰、監督管理等活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襄陽市市長質量獎(以下簡稱市長質量獎)是市人民政府設立的最高質量榮譽獎,包括市長質量獎和市長質量獎提名獎。主要授予我市實施科學質量管理,有廣泛社會知名度與影響力,在行業內處于領先地位,取得顯著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的組織(企業)。
第四條?市長質量獎的評定工作以促進組織(企業)取得顯著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為宗旨,以專家評議、社會公示、集體決策為科學程序,以政府積極推動、引導、監督為保證,不斷優化我市經濟增長方式和提升經濟綜合競爭力。
第五條?市長質量獎評選工作在組織(企業)自愿申請的基礎上,嚴格標準、優中選優,堅持公正、公平、公開原則,不增加組織(企業)負擔,適當考慮行業特點、組織規模以及國家對中小企業扶持等政策,確定授予獎項。
第六條?市長質量獎評定工作每五年開展一次。其中,每次授予市長質量獎的組織(企業)數量不超過5家,每次授予市長質量獎提名獎的組織(企業)數量不超過10家。
第二章?組織管理
第七條?為確保市長質量獎評定過程及結果的公正性和科學性,設立“市長質量獎專家評定委員會”(以下簡稱專家評委會)開展評審工作,日常工作由襄陽市質量強市工作委員會辦公室(以下簡稱市質量強市辦公室,設在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負責。
第八條?專家評委會成員由具有廣泛代表性和權威性的知名學者、質量專家、企業管理專家、行業協會和政府有關部門人員等社會各界人士組成。專家評委會主任委員由主管質量工作的副市長擔任,副主任委員由市質量強市辦公室主任擔任,其他成員由市質量強市辦公室提出初步名單,由專家評委會主任委員審定。評委會專家實行任期制,具體辦法另行規定。
第九條?專家評委會主要職責:
(一)組織、推動、指導、監督市長質量獎評定活動的開展,決定市長質量獎評選過程的重大事項;
(二)審批市長質量獎評定標準、實施指南、評定工作程序等重要工作規范;
(三)審查市長質量獎評審結果,確保評審工作公開、公正和公平,審議表決確定市長質量獎擬獎組織(企業);提請市政府審定市長質量獎擬獎組織(企業)名單。
第十條?市質量強市辦公室主要職責:
(一)組織制(修)訂市長質量獎評選標準、實施指南、申報組織(企業)行業分類標準、工作程序、管理制度等;
(二)組織制(修)訂專家評委會成員資質標準及管理制度;
(三)組織制(修)訂評審員資質標準及管理制度;選拔、培訓、考核并建立評審員專家庫,組建獨立的專家評審組,通過績效考評建立評審員優勝劣汰機制;
(四)組織編制市長質量獎年度工作計劃,組織開展國際先進質量獎評定標準的跟蹤研究;
(五)負責受理市長質量獎的申報、組織評審以及宣傳、推廣和培育工作;
(六)調查、監督申報及獲獎組織(企業)的經營管理實況、企業道德及其社會責任履行情況等;
(七)組織考核、監管評審員的職責履行情況;
(八)向專家評委會報告市長質量獎的評審結果,提請審議候選組織(企業)名單。
第十一條?市直有關部門和各質量強縣(市、區)工作委員會分別負責本系統和本縣(市、區)申報組織(企業)的培育、發動和推薦工作;宣傳、推廣獲獎組織(企業)的先進經驗和成果,協助推薦專業人員擔任專家評委會委員。
第三章?申報條件
第十二條?組織(企業)申報市長質量獎,必須同時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在襄陽市行政區域內登記注冊,具有法人資格,從事合法生產經營或公益活動三年以上;
(二)質量管理體系健全,建立卓越績效模式管理推進機構,有一定數量的自評人員,有效運行卓越績效模式一年以上并提供上一年度自評報告;
(三)具有突出的經營業績或社會貢獻,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其經營收入、利稅總額或總資產貢獻率三項指標之一在上年度位居市內同行業前茅,最近三年未發生虧損;從事非盈利性業務的組織,其社會貢獻位于本市同行業前列;
(四)具有良好的誠信記錄和社會聲譽;
(五)獲得市直有關部門和各質量強縣(市、區)工作委員會推薦。
第十三條?凡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得申報市長質量獎:
(一)不符合國家產業導向、環境保護、節能減排、安全生產、質量等法律法規及政策相關要求;
(二)國家規定應取得相關證照而未取得;
(三)近三年內有重大質量、安全責任事故及重大質量投訴;
(四)近三年內國家、省、市監督抽查產品不合格,或存在嚴重服務質量問題;
(五)近三年內參加市長質量獎評定活動存在弄虛作假等違規行為;
(六)近三年內有其它重大違法行為的。
第四章?評定標準及方法
第十四條?市長質量獎的評定標準應體現先進性、科學性和有效性,借鑒和吸收國際先進質量獎的評定標準。評定標準是市長質量獎評定的基礎,也是組織(企業)自我評價、自我改進的參考依據。
第十五條?市長質量獎根據《襄陽市市長質量獎評定標準(試行)》進行評定,以《卓越績效評價準則》(GB/T19580)、《卓越績效評價準則實施指南》(GB/Z19579)為指導,總分值1000分。
第十六條?為保證市長質量獎評定標準有效實施和在不同行業評審工作中的一致性,在同一標準要求下,按行業類別分別制訂評定標準實施指南。實施指南將根據本行業特點,重點在經營規模、質量管理、科技進步、市場占有率、誠信記錄和社會貢獻等方面擬定推薦標準,以保證市長質量獎的代表性和權威性。重點支持先進制造業、現代服務業、傳統優勢產業中的龍頭骨干企事業單位和成長性強的中小型企業申報。
第十七條?市長質量獎的評定主要包括申報組織(企業)資格審核、材料評審、現場評審和專家評委會審議,材料評審和現場評審均須依據評定標準逐條評分后進行綜合評價。
第十八條?獲得市長質量獎的組織(企業)的總評分不得低于600分(含本數)。
第十九條?市長質量獎評定標準根據質量管理理論及其實踐的發展,適時進行修訂。
第五章?評定程序
第二十條?每屆市長質量獎評定前,由市質量強市辦公室制定工作方案,按程序報批后,在官方網站及媒體上公布本屆市長質量獎的申報起始和截止日期及工作安排。
第二十一條?組織(企業)在自愿的基礎上如實填寫《市長質量獎申報表》,按照市長質量獎評定標準進行自我評價并提交自評報告,同時,提供有關證實性材料,經市直有關部門和各質量強縣(市、區)工作委員會簽署推薦意見后,在規定時限內報市質量強市辦公室。市質量強市辦公室對申報組織(企業)是否符合申報條件、申報材料是否齊全進行審核,確認符合申報條件的單位名單。
第二十二條?建立市長質量獎評審員專家庫,組建若干行業評審組,各評審組必須由3名(含)以上的評審員(其中含行業專家)組成。評審員應經過市質量強市辦公室組織的專業培訓,獲得相關資質后方能從事市長質量獎的評審工作。市長質量獎評審員資質標準及工作守則另行制定。
第二十三條?市質量強市辦公室組織評審組對組織(企業)提交的自評報告等申報材料進行評審,對照評定標準逐條評分,形成材料評審報告,并據此提出現場評審組織(企業)名單。
第二十四條?通過材料評審后確定的組織(企業),由評審組按評定標準進行現場評審,形成現場評審報告。
第二十五條?市質量強市辦公室根據材料評審報告、現場評審報告,按現場評審得分排序,提出市長質量獎獲獎組織(企業)候選名單,提交專家評委會審議表決后確定擬獎名單。
第二十六條?擬獎名單經征求市質量強市工作委員會相關成員單位意見后,由市質量強市辦公室向社會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個工作日。
第二十七條?擬獎名單經公示無異議后,擬報請市政府同意,以襄陽市人民政府名義表彰獎勵獲獎組織(企業),向獲獎組織(企業)頒發市長質量獎及市長質量獎提名獎獎杯、證書。
第二十八條?鼓勵本市組織(企業)爭創中國質量獎、湖北省長江質量獎,對獲得中國質量獎、長江質量獎的組織(企業),按照相關政策予以支持。
第六章?監督管理
第二十九條?獲獎組織(企業)弄虛作假或采取不正當手段騙取市長質量獎的,由市質量強市辦公室提請市政府撤銷其市長質量獎稱號,收回所有表彰獎勵。
第三十條?獲獎的組織(企業),應當持續保持和改進卓越績效管理。市質量強市辦公室可適時派出專家組對獲獎組織進行回訪,發現質量管理嚴重下滑的,專家組提出整改意見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或者整改不達標的,市質量強市辦公室可提請市政府撤銷其市長質量獎稱號;發生重大質量安全事故、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由市質量強市辦公室提請市政府撤銷其市長質量獎稱號。
按前款規定,撤銷市長質量獎稱號的,同時收回所有表彰獎勵。
被撤銷獎項的組織(企業)十年內(不含撤銷獎項年份)不得參加市長質量獎的申報。
第三十一條?承擔市長質量獎評審任務的機構和人員要依法保守組織(企業)的商業秘密,嚴于律己,公正廉潔,嚴格按照有關規定、程序進行評審。評審員及工作人員與申報組織(企業)有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
市質量強市辦公室從相關部門挑選講政治、品行正、善監督的人員組成市長質量獎評定監督組,負責對評選工作監督,及時采取措施糾正評定過程中發現的各種違法違規問題。對在評定過程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造成不良后果的責任人員,市質量強市辦公室報經市質量強市工作委員會批準后,取消其評定工作資格,按照相關法律法規、紀律規定進行處理。
第三十二條?獲獎組織(企業)應堅持應用卓越績效管理模式,鼓勵其采用質量管理的新理論、新方法并不斷創新,持續提升組織績效水平。獲獎組織(企業)應在推廣卓越績效管理模式,分享成功經驗,為市長質量獎輸送優秀評審員等方面履行社會責任,促進全市質量管理整體水平的提高。
第三十三條?獲獎組織(企業)對外宣傳時可使用獲獎信息,但應當注明獲獎年度,不得將市長質量獎的榮譽稱號或標志用于具體產品、服務的宣傳。獲獎單位再次申獎應于獲獎兩屆以后(含獲獎本屆)。再次獲獎的,授予證書和稱號,不占當年授獎名額。
第三十四條?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可依照本辦法制定本地的質量獎勵辦法。
第七章?附?則
第三十五條?市長質量獎評定、管理工作經費由市財政予以保障。
第三十六條?本辦法由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七條?本辦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原《襄陽市市長質量獎管理辦法》(襄政發〔2016〕23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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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陽市市長質量獎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貫徹落實新發展理念,深入推進質量強市戰略,表彰在質量管理中取得卓越績效的組織(企業),引導和激勵廣大組織(企業)建立和實施卓越績效模式,提高產品、工程、服務和環境質量水平,增強我市經濟的綜合競爭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開展質量提升行動的指導意見》(中發〔2017〕24號)《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印發〈質量強國建設綱要〉的通知》(中發〔2022〕17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襄陽市市長質量獎的申報、受理、評選、表彰、監督管理等活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襄陽市市長質量獎(以下簡稱市長質量獎)是市人民政府設立的最高質量榮譽獎,包括市長質量獎和市長質量獎提名獎。主要授予我市實施科學質量管理,有廣泛社會知名度與影響力,在行業內處于領先地位,取得顯著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的組織(企業)。
第四條?市長質量獎的評定工作以促進組織(企業)取得顯著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為宗旨,以專家評議、社會公示、集體決策為科學程序,以政府積極推動、引導、監督為保證,不斷優化我市經濟增長方式和提升經濟綜合競爭力。
第五條?市長質量獎評選工作在組織(企業)自愿申請的基礎上,嚴格標準、優中選優,堅持公正、公平、公開原則,不增加組織(企業)負擔,適當考慮行業特點、組織規模以及國家對中小企業扶持等政策,確定授予獎項。
第六條?市長質量獎評定工作每五年開展一次。其中,每次授予市長質量獎的組織(企業)數量不超過5家,每次授予市長質量獎提名獎的組織(企業)數量不超過10家。
第二章?組織管理
第七條?為確保市長質量獎評定過程及結果的公正性和科學性,設立“市長質量獎專家評定委員會”(以下簡稱專家評委會)開展評審工作,日常工作由襄陽市質量強市工作委員會辦公室(以下簡稱市質量強市辦公室,設在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負責。
第八條?專家評委會成員由具有廣泛代表性和權威性的知名學者、質量專家、企業管理專家、行業協會和政府有關部門人員等社會各界人士組成。專家評委會主任委員由主管質量工作的副市長擔任,副主任委員由市質量強市辦公室主任擔任,其他成員由市質量強市辦公室提出初步名單,由專家評委會主任委員審定。評委會專家實行任期制,具體辦法另行規定。
第九條?專家評委會主要職責:
(一)組織、推動、指導、監督市長質量獎評定活動的開展,決定市長質量獎評選過程的重大事項;
(二)審批市長質量獎評定標準、實施指南、評定工作程序等重要工作規范;
(三)審查市長質量獎評審結果,確保評審工作公開、公正和公平,審議表決確定市長質量獎擬獎組織(企業);提請市政府審定市長質量獎擬獎組織(企業)名單。
第十條?市質量強市辦公室主要職責:
(一)組織制(修)訂市長質量獎評選標準、實施指南、申報組織(企業)行業分類標準、工作程序、管理制度等;
(二)組織制(修)訂專家評委會成員資質標準及管理制度;
(三)組織制(修)訂評審員資質標準及管理制度;選拔、培訓、考核并建立評審員專家庫,組建獨立的專家評審組,通過績效考評建立評審員優勝劣汰機制;
(四)組織編制市長質量獎年度工作計劃,組織開展國際先進質量獎評定標準的跟蹤研究;
(五)負責受理市長質量獎的申報、組織評審以及宣傳、推廣和培育工作;
(六)調查、監督申報及獲獎組織(企業)的經營管理實況、企業道德及其社會責任履行情況等;
(七)組織考核、監管評審員的職責履行情況;
(八)向專家評委會報告市長質量獎的評審結果,提請審議候選組織(企業)名單。
第十一條?市直有關部門和各質量強縣(市、區)工作委員會分別負責本系統和本縣(市、區)申報組織(企業)的培育、發動和推薦工作;宣傳、推廣獲獎組織(企業)的先進經驗和成果,協助推薦專業人員擔任專家評委會委員。
第三章?申報條件
第十二條?組織(企業)申報市長質量獎,必須同時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在襄陽市行政區域內登記注冊,具有法人資格,從事合法生產經營或公益活動三年以上;
(二)質量管理體系健全,建立卓越績效模式管理推進機構,有一定數量的自評人員,有效運行卓越績效模式一年以上并提供上一年度自評報告;
(三)具有突出的經營業績或社會貢獻,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其經營收入、利稅總額或總資產貢獻率三項指標之一在上年度位居市內同行業前茅,最近三年未發生虧損;從事非盈利性業務的組織,其社會貢獻位于本市同行業前列;
(四)具有良好的誠信記錄和社會聲譽;
(五)獲得市直有關部門和各質量強縣(市、區)工作委員會推薦。
第十三條?凡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得申報市長質量獎:
(一)不符合國家產業導向、環境保護、節能減排、安全生產、質量等法律法規及政策相關要求;
(二)國家規定應取得相關證照而未取得;
(三)近三年內有重大質量、安全責任事故及重大質量投訴;
(四)近三年內國家、省、市監督抽查產品不合格,或存在嚴重服務質量問題;
(五)近三年內參加市長質量獎評定活動存在弄虛作假等違規行為;
(六)近三年內有其它重大違法行為的。
第四章?評定標準及方法
第十四條?市長質量獎的評定標準應體現先進性、科學性和有效性,借鑒和吸收國際先進質量獎的評定標準。評定標準是市長質量獎評定的基礎,也是組織(企業)自我評價、自我改進的參考依據。
第十五條?市長質量獎根據《襄陽市市長質量獎評定標準(試行)》進行評定,以《卓越績效評價準則》(GB/T19580)、《卓越績效評價準則實施指南》(GB/Z19579)為指導,總分值1000分。
第十六條?為保證市長質量獎評定標準有效實施和在不同行業評審工作中的一致性,在同一標準要求下,按行業類別分別制訂評定標準實施指南。實施指南將根據本行業特點,重點在經營規模、質量管理、科技進步、市場占有率、誠信記錄和社會貢獻等方面擬定推薦標準,以保證市長質量獎的代表性和權威性。重點支持先進制造業、現代服務業、傳統優勢產業中的龍頭骨干企事業單位和成長性強的中小型企業申報。
第十七條?市長質量獎的評定主要包括申報組織(企業)資格審核、材料評審、現場評審和專家評委會審議,材料評審和現場評審均須依據評定標準逐條評分后進行綜合評價。
第十八條?獲得市長質量獎的組織(企業)的總評分不得低于600分(含本數)。
第十九條?市長質量獎評定標準根據質量管理理論及其實踐的發展,適時進行修訂。
第五章?評定程序
第二十條?每屆市長質量獎評定前,由市質量強市辦公室制定工作方案,按程序報批后,在官方網站及媒體上公布本屆市長質量獎的申報起始和截止日期及工作安排。
第二十一條?組織(企業)在自愿的基礎上如實填寫《市長質量獎申報表》,按照市長質量獎評定標準進行自我評價并提交自評報告,同時,提供有關證實性材料,經市直有關部門和各質量強縣(市、區)工作委員會簽署推薦意見后,在規定時限內報市質量強市辦公室。市質量強市辦公室對申報組織(企業)是否符合申報條件、申報材料是否齊全進行審核,確認符合申報條件的單位名單。
第二十二條?建立市長質量獎評審員專家庫,組建若干行業評審組,各評審組必須由3名(含)以上的評審員(其中含行業專家)組成。評審員應經過市質量強市辦公室組織的專業培訓,獲得相關資質后方能從事市長質量獎的評審工作。市長質量獎評審員資質標準及工作守則另行制定。
第二十三條?市質量強市辦公室組織評審組對組織(企業)提交的自評報告等申報材料進行評審,對照評定標準逐條評分,形成材料評審報告,并據此提出現場評審組織(企業)名單。
第二十四條?通過材料評審后確定的組織(企業),由評審組按評定標準進行現場評審,形成現場評審報告。
第二十五條?市質量強市辦公室根據材料評審報告、現場評審報告,按現場評審得分排序,提出市長質量獎獲獎組織(企業)候選名單,提交專家評委會審議表決后確定擬獎名單。
第二十六條?擬獎名單經征求市質量強市工作委員會相關成員單位意見后,由市質量強市辦公室向社會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個工作日。
第二十七條?擬獎名單經公示無異議后,擬報請市政府同意,以襄陽市人民政府名義表彰獎勵獲獎組織(企業),向獲獎組織(企業)頒發市長質量獎及市長質量獎提名獎獎杯、證書。
第二十八條?鼓勵本市組織(企業)爭創中國質量獎、湖北省長江質量獎,對獲得中國質量獎、長江質量獎的組織(企業),按照相關政策予以支持。
第六章?監督管理
第二十九條?獲獎組織(企業)弄虛作假或采取不正當手段騙取市長質量獎的,由市質量強市辦公室提請市政府撤銷其市長質量獎稱號,收回所有表彰獎勵。
第三十條?獲獎的組織(企業),應當持續保持和改進卓越績效管理。市質量強市辦公室可適時派出專家組對獲獎組織進行回訪,發現質量管理嚴重下滑的,專家組提出整改意見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或者整改不達標的,市質量強市辦公室可提請市政府撤銷其市長質量獎稱號;發生重大質量安全事故、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由市質量強市辦公室提請市政府撤銷其市長質量獎稱號。
按前款規定,撤銷市長質量獎稱號的,同時收回所有表彰獎勵。
被撤銷獎項的組織(企業)十年內(不含撤銷獎項年份)不得參加市長質量獎的申報。
第三十一條?承擔市長質量獎評審任務的機構和人員要依法保守組織(企業)的商業秘密,嚴于律己,公正廉潔,嚴格按照有關規定、程序進行評審。評審員及工作人員與申報組織(企業)有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
市質量強市辦公室從相關部門挑選講政治、品行正、善監督的人員組成市長質量獎評定監督組,負責對評選工作監督,及時采取措施糾正評定過程中發現的各種違法違規問題。對在評定過程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造成不良后果的責任人員,市質量強市辦公室報經市質量強市工作委員會批準后,取消其評定工作資格,按照相關法律法規、紀律規定進行處理。
第三十二條?獲獎組織(企業)應堅持應用卓越績效管理模式,鼓勵其采用質量管理的新理論、新方法并不斷創新,持續提升組織績效水平。獲獎組織(企業)應在推廣卓越績效管理模式,分享成功經驗,為市長質量獎輸送優秀評審員等方面履行社會責任,促進全市質量管理整體水平的提高。
第三十三條?獲獎組織(企業)對外宣傳時可使用獲獎信息,但應當注明獲獎年度,不得將市長質量獎的榮譽稱號或標志用于具體產品、服務的宣傳。獲獎單位再次申獎應于獲獎兩屆以后(含獲獎本屆)。再次獲獎的,授予證書和稱號,不占當年授獎名額。
第三十四條?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可依照本辦法制定本地的質量獎勵辦法。
第七章?附?則
第三十五條?市長質量獎評定、管理工作經費由市財政予以保障。
第三十六條?本辦法由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七條?本辦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原《襄陽市市長質量獎管理辦法》(襄政發〔2016〕23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