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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業動態

      2024-24年銅官區促進工業經濟提質擴量增效獎勵辦法

      文字:[大][中][小] 手機頁面二維碼 2023/11/10     瀏覽次數:    

      2024年銅官區發布銅官區促進工業經濟提質擴量增效暫行辦法對銅官區的工業企業給予獎勵,下面就來詳細了解,有什么疑問,可以咨詢小編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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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條  本辦法適用于在我區登記注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財務會計制度健全、依法納稅和依法統計的工業企業。

       

      第二條  根據企業開票銷售收入實施分檔支持,對于企業當年開票銷售收入(或工業產值)首次突破1億元、5億元、10億元、20億元、30億元、40億元、50億元、100億元的企業,分別給予5萬元、10萬元、20萬元、50萬元、80萬元、100萬元、250萬元、500萬元獎勵。對開票銷售收入(或工業產值)50億元以上的企業,首次突破后,若次年開票銷售收入(或工業產值)繼續保持上年同等規模,則按照該標準繼續予以獎補;若第三年增長超10%,則按照該標準繼續予以獎補。以上政策資金中,含當年市工業轉型升級鼓勵工業企業上臺階要求區財政承擔50%的部分。

       

      第三條  對納稅滿一年且當年繳納的增值稅、企業所得稅總額大于等于500萬元的企業,以2021年繳納的增值稅、企業所得稅總額為基數,其后每年按照上年度基數的108%為新的基數,以當年實際繳納的增值稅、企業所得稅總額和基數的差額為年增量,按年增量部分形成的區級可用財力分檔獎勵。

      (一)年繳納增值稅、企業所得稅總額大于等于500萬元,按增量部分所形成的區級可用財力的50%給予獎勵。

      (二)年繳納增值稅、企業所得稅總額大于等于1000萬元,按增量部分所形成的區級可用財力的60%給予獎勵。

       

      (三)年繳納增值稅、企業所得稅總額大于等于2000萬元,按增量部分所形成的區級可用財力的70%給予獎勵。

       

      (四)年繳納增值稅、企業所得稅總額大于等于5000萬元,按增量部分所形成的區級可用財力的80%給予獎勵。

       

      為鼓勵制造業企業上市,對于擬上市的制造業企業,培育期內,繳納增值稅、企業所得稅總額大于等于500萬元,按增量部分所形成的區級可用財力的100%給予獎勵,若企業五年內未取得境內外上市申請受理函或將注冊地遷出銅官區,根據上述分檔比例予以退回。

       

      第四條  對年度累計實現技改投資(納入固定資產投資統計)超0.5億元的工業企業給予其企業固定資產投資獎勵。

       

      (一)年度累計實現技改投資0.5億(含)至1億元的工業企業,給予其企業固定資產投資獎勵3萬元,其中0.5萬元用于獎勵項目報送人員;

       

      (二)對年度累計實現技改投資1億(含)至3億元的企業,給予其企業固定資產投資獎勵5萬元,其中1萬元用于獎勵項目報送人員;

       

      (三)對年度累計實現技改投資3億(含)至5億元的工業企業,給予其企業固定資產投資獎勵10萬元,其中2萬元用于獎勵項目報送人員;

       

      (四)對年度累計實現技改投資5億元(含)以上的企業,給予其企業固定資產投資獎勵20萬元,其中4萬元獎勵項目報送人員。

       

      第五條  對首次成功入規的工業企業,除享受市級相關獎補政策外,額外給予每戶獎勵10萬元。高新區管委會、各鎮辦社區完成年度“規上工業企業倍增”任務,給予考核單位10萬元財政獎勵;在此目標基礎上,每額外凈增1戶企業再給予2萬元財政獎勵。

       

      第六條  對全面完成統計信息報送、基礎資料工作的規上工業企業、規下工業企業首席統計員給予其當年工業信息報送工作津貼3600元。

       

      第七條  對年度開票銷售(或工業產值)超50億元以上的企業,參照本辦法第二條的標準,對企業高管團隊采取“一事一議”方式實施年度重大貢獻獎勵,原則上不超過對應企業獎勵標準的30%

       

      第八條  優化“為企優環境”聯系包保機制,成立服務專班,由區四大班子主要領導、副縣級以上干部、區直部門負責人分級聯系包保企業,協調要素保障,推動惠企政策落實,一對一精準高效服務為企業發展賦能增效。

       

      第九條  本辦法中所有涉稅時間,均按稅款實際入庫年度計算。符合本辦法規定的同一企業同時符合我區其他扶持政策規定的,按就高不就低原則,不重復計獎,且對企業的各項獎勵補助,以不超過該企業稅收當年形成區級可用財力部分為限。

       

      第十條  對獲得本辦法獎勵的企業,如將注冊地、納稅地變更至銅官區外,須在完成手續3個月內退還5年內獲得的全部獎勵,逾期不退,區政府有權通過法律程序追回。

       

      第十一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試行,有效期暫定2年。本辦法由區經信局、區財政局負責解釋,原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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