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明專利解疑
知識產權相關法律法規的出現是有特定目的的,通過知識產權制度來促進科技、文化的發展,最終希望文化作品、技術方案等回到社會之中,成為社會的共同財富。近年來,有關企業知識產權管理的理論、書籍、課程和培訓層出不窮,企業對此無所適從,難辨好壞,但是有一個共識,就是知識產權管理應該上升到企業的經營戰略層面,而不是一般的后勤保障層面,知識產權管理應貫于企業的整個經營過程并成為一個管理子體系(即知識產權管理體系)。企業知識產權管理體系總體上講是將知識產權放在企業管理的戰略層面,將企業知識產權管理理念、管理機構、管理模式、管理人員、管理制度等方面視為一個整體,界定并努力實現企業知識產權使命的系統工程。企業知識產權管理體系首先應該具有系統性,該體系是一個整體系統,不只涉及研發或生產某一個方面的事,而且是作為企業管理的一個子系統,貫穿于企業研發、生產、采購、銷售、進出口等所有環節;知識產權管理不僅僅是知識產權管理部門的職責,而是涉及企業各個方面、每一位員工的事。例如,知識產權中的企業技術秘密就是企業每一位員工需要進行有效管理的事務,另外,全名皆兵式的企業知識產權管理體系不僅需要多個部門參與知識產權的挖掘與部署,而且需要全體員工投身知識產權保護和風險規避工作。除了全員參與,知識產權管理體系還應具有專業性。迄今為止,就專利而言,專利除了具有技術屬性,還具有法律屬性,而且法律屬性是專利的實質屬性,專利制度在我國也不過三十余年歷史,很多企業專利意識薄弱,專利管理能力不強,另外在知識產權文化理念、制度規范、經營管理模式等方面都還有待提升專業水平。在經濟發達、科技實力強的國家和地區,如美國、日本和歐洲,企業的知識產權管理主要由專業人士承擔。因此,我國企業知識產權管理體系應以專業機構、專業人士為主進行建設和管理。中大型企業可以設置獨立的、專門的知識產權管理機構,配置專業人員進行管理。中小企業可以安排專人進行知識產權的管理,形成小規模的知識產權管理體系。企業可以委托外部專業知識產權代理服務機構承擔部分相關事務的管理,但管理的主動權仍應牢牢地駐抓在企業手中。目前我國中小企業仍有很大一部分沒有建立專門的知識產權管理體系,只有遇到知識產權重大問題時才臨時組織相關部門的人員進行緊急處理,往往因協調不暢、基礎不扎實而不能高效高質地進行相應處置,甚至做出錯誤的決定,貽誤了商機或造成企業的經濟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