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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業動態

      2024年安徽省供應鏈創新與應用示范企業和示范城市申報條件、流程

      文字:[大][中][小] 手機頁面二維碼 2023/10/10     瀏覽次數:    

      商務部等8單位決定開展2024年全國供應鏈創新與應用示范城市和示范企業申報工作各單位對照《全國供應鏈創新與應用示范創建工作規范》提交申報材料,有關安徽省供應鏈創新與應用示范企業和示范城市申報條件、流程等如下,安徽地區(合肥市、阜陽市、淮南市、宣城市、馬鞍山市、銅陵市、亳州市、宿州市、安慶市、池州市、淮北市、滁州市、蕪湖市、蚌埠市、黃山市、六安市)有想要申報示范企業的,可以咨詢小編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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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申報流程

       

      (一)組織申報。各省級商務主管部門牽頭組織本地示范城市和示范企業申報工作,根據《工作規范》所明確的示范創建基本原則、示范城市和示范企業基本條件、示范重點方向、示范申報流程等,在前期大力培育的工作基礎上,組織本地具有示范引領作用的城市和企業申報全國供應鏈創新與應用示范城市和示范企業。

       

      (二)準備材料。符合申報條件的城市和企業,按照《工作規范》及附件要求準備相關申報材料,填寫《全國供應鏈創新與應用示范創建(城市、企業)申報書》(見附件),并由所在地商務主管部門報送省級商務主管部門。申報書由三部分組成:申報表、申報書正文及評價指標。申報城市和企業還可提供其他能體現供應鏈創新與應用效果的相關數據和說明材料。

       

      (三)審核報送。各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對城市和企業的申報材料嚴格審核、擇優申報,于20241020前將推薦名單報送商務部(流通發展司),并通過商務部業務統一平臺上傳申報材料電子版。各省(區、市)申報城市不超過3個,申報企業不超過10家。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及國務院國資委直接管理的中央企業,申報材料直接報送商務部(流通發展司)。

       

      商務部將會同相關單位按照《工作規范》要求,組織專家對申報材料進行評估,必要時組織專家進行現場調研、核實,按程序確定全國供應鏈創新與應用示范城市和示范企業。

       

      二、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認識。積極推進現代供應鏈創新與應用是維護產業鏈供應鏈安全穩定的迫切需要,是建設現代化經濟體系、推進中國式現代化的重要引擎,是應對復雜多變國際政治經濟環境、構筑國際競爭新優勢的有力支撐。各地要充分認識發展現代供應鏈的重要意義,以供應鏈創新與應用示范創建為契機,把發揮城市政策效力和激發企業活力結合起來,進一步打造具有更強創新力、更安全可靠、更好促進本地實體經濟發展的現代供應鏈體系。

       

      (二)加強溝通協作。各地商務主管部門要堅持系統觀念,切實發揮好牽頭作用,主動與當地有關部門、行業協會等加強聯動,調動當地城市和企業積極性,形成工作推進合力。切實履行初審推薦職責,按照《工作規范》要求認真組織申報工作,嚴格審核城市和企業的申報材料。

       

      (三)確保申報質量。申報城市和企業要對照《工作規范》要求,認真準備申報材料,并確保數據真實、材料完整。在申報材料中,如實總結供應鏈創新與應用已有工作成效,并根據自身實際科學制定示范創建任務方向和工作思路,做到措施可操作、項目可落地、結果可考核。

       

      全國供應鏈創新與應用示范創建工作規范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深入貫徹落實關于提升產業鏈供應鏈現代化水平,維護產業鏈供應鏈安全穩定的決策部署,切實做好全國供應鏈創新與應用示范創建工作(以下簡稱示范創建工作),規范示范創建過程中的組織申報、評審認定、過程管理等,特制定本規范。

      第二條 示范創建工作按照廣泛動員、自愿申報、科學評估、動態管理、嚴控質量的原則,遴選出在產業鏈供應鏈發展方面具有創新引領、協同高效、綠色低碳、彈性韌性優勢的示范城市和示范企業。

      第三條 示范創建工作由商務部、工業和信息化部、生態環境部、農業農村部、人民銀行、市場監管總局、銀保監會等7部門及中國物流與采購聯合會共同組織實施。

      第四條 商務部會同有關單位共同研究制定《全國供應鏈創新與應用示范城市(企業)評價指標體系》(以下簡稱《指標體系》),每年認定一批城市和企業,分別授予“全國供應鏈創新與應用示范城市”和“全國供應鏈創新與應用示范企業”稱號。

      第二章 示范城市申報條件

      第五條 示范城市原則上為地級及以上城市,經濟體量較大、產業特色鮮明的縣級市也可申報。

      第六條 示范城市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1.經濟基礎較好,具備較強的發展潛力,供應鏈創新與應用的軟硬件基礎扎實。

      2.重點發展產業規模體量大、技術水平領先、產業配套齊全、國際化水平高,具有較強的輻射帶動作用。

      3.在全國或區域內具有較強的供應鏈協同和資源整合能力,高效集聚技術、資本、人才等支撐供應鏈創新發展的要素資源。

      4.交通、物流、金融等設施和條件相對完善,一般為全國或區域性樞紐,商流、物流、信息流、資金流順暢流轉。

      5.重視供應鏈創新與應用工作,積極構建推動供應鏈創新發展的政策體系,營造開放包容的發展環境。

      第七條 示范城市圍繞以下重點方向形成典型經驗,發揮示范引領作用:

      1.完善供應鏈治理機制。推動形成跨部門、跨區域的供應鏈協同治理機制;完善供應鏈創新發展的政策體系和激勵機制,鼓勵供應鏈前沿技術、基礎應用、先進模式等研究與推廣;加強重點產業供應鏈領域產學研對接和成果示范應用。

      2.加快供應鏈數字化轉型。完善數字化基礎設施,積極推進工業互聯網創新發展,加快實施“上云用數賦智”行動和中小企業數字化賦能專項行動,深化供應鏈全環節數字化應用,推動數據賦能,加快產業數字化改造和服務業數字化轉型,促進供應鏈上大中小企業數字化、網絡化、智能化發展。

      3.健全重點產業供應鏈生態。培育具有全球競爭力的供應鏈核心企業,構建大中小企業融通創新機制;培育專精特新“小巨人”企業和制造業單項冠軍企業,增強供應鏈穩定性;完善生產性服務業,積極發展供應鏈管理服務業,不斷優化供應鏈生態體系。

      4.推動區域供應鏈互聯互通。加強規劃對接和政策協調,促進要素資源高效流動,升級區域間產業供應鏈合作,推動形成合理分工、高效協同、優勢互補的區域產業供應鏈布局。

      5.加快供應鏈綠色發展。推動供應鏈全過程、全環節、全要素綠色化,踐行“無廢”理念;大力發展綠色設計、綠色采購、綠色制造、綠色物流、綠色銷售、綠色回收等,實現全鏈條、系統性節能減排,顯著降低固體廢物產生強度,最大限度減少有毒有害物質的生產和使用。

      6.提升全球供應鏈競爭力。推動高水平“引進來”,進一步優化營商環境,吸引更多跨國高技術產業、高技術環節、高端生產性服務業;找準參與共建“一帶一路”定位,加強對“走出去”企業的配套服務;提升規則標準等“軟聯通”水平,更好融入全球產業鏈供應鏈。

      7.提高供應鏈安全穩定水平。建立供應鏈安全評估和預警體系,提高風險動態監測、實時預警能力;分行業做好供應鏈戰略設計和精準施策,形成安全可靠的產業鏈供應鏈;暢通國際物流大通道,加強全球物流樞紐和通道資源掌控。

      8.按照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開展的其他供應鏈創新與應用舉措。

      第三章 示范企業申報條件

      第八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注冊,取得相關經營資質,近三年內沒有發生重大違法違規事件的相關企業均可申報。

      第九條 示范企業可分為以下三個類別:

      1.農業農產品類。主要包括農、林、牧、漁種(養)植(殖)及相關專業、輔助性活動企業,農副食品加工和流通企業。

      2.工業制造類。主要包括采礦業、制造業以及電力、熱力、燃氣及水生產和供應企業。

      3.商貿服務類。主要包括生產性服務企業和生活性服務企業。分為以下三個子類:

      1)批發零售。主要指在流通環節中從事批發和零售活動,包括進出口貿易、交易市場(平臺)、經銷代理、有店鋪零售、無店鋪零售等企業。

      2)現代物流。主要指從事交通運輸、倉儲和郵政等活動,包括鐵路運輸、道路運輸、水上運輸、航空運輸、管道運輸、多式聯運和運輸代理、裝卸搬運和倉儲以及郵政業企業。

      3)供應鏈管理服務。主要指基于現代信息技術對供應鏈中的物流、商流、信息流和資金流進行設計、規劃、控制和優化,將單一、分散的訂單管理、采購執行、報關退稅、物流管理、數據管理、貿易商務、結算等進行一體化整合的管理服務企業。

      第十條 示范企業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1.位居產業鏈供應鏈的核心位置、關鍵環節或重要節點,具有較強的供應鏈組織和控制力。

      2.協同化水平較高,產業鏈供應鏈橫向聯動、縱向貫通,帶動上下游企業互利共贏發展。

      3.資源整合能力較強,能夠充分利用內外部資源,培育形成供應鏈綜合競爭優勢。

      4.重視供應鏈創新與應用工作,持續提升供應鏈信息化、智能化、標準化和規范化水平。

      第十一條 示范企業圍繞以下重點方向形成典型經驗,發揮示范引領作用:

      1.強化創新引領作用。加強基礎研究,推動應用研究,加強供應鏈創新升級和信息技術集成應用,開展補鏈強鏈行動,推動技術創新,提高核心競爭力;開展供應鏈組織方式和商業模式創新,提升協同協作、資源整合和綜合服務能力。

      2.提高供應鏈管理水平。運用先進供應鏈管理思維和方法,推動業務流程優化與重組;建立企業間供應鏈戰略合作伙伴關系,打造大中小企業協同發展的供應鏈協作體系;加強供應鏈標準化建設,加快形成統一互認標準規范體系。

      3.拓展供應鏈專業服務。發揮技術優勢、市場優勢、平臺優勢,探索拓展供應鏈專業服務,提供一體化供應鏈管理服務,積極賦能中小企業。鼓勵金融機構為有條件的企業提供流程型、智能型供應鏈金融服務。

      4.推動供應鏈綠色發展。遵守生態環境法規標準,主要污染物和碳排放強度處于行業領先水平;提高綠色管理水平,強化環境和碳排放信息公開;完善綠色采購機制,促進供應商綠色轉型;積極發展產品全生命周期綠色制造;提高物流標準化、自動化、智能化建設水平,完善綠色物流體系;推廣應用綠色包裝,提高綠色商品銷售比例。

      5.完善全球供應鏈布局。深化對外投資合作,積極布局研發、生產、營銷、服務等功能性機構,利用海外優質市場和資源,提升全球競爭力;推動國際產能和裝備制造合作,培育形成產地多元化競爭優勢;加強全球物流樞紐和通道資源掌控,形成高效安全的國際物流供應鏈網絡。

      6.提高供應鏈風險防范能力。強化供應鏈風險識別,建立供應鏈風險預警系統,提升風險防范和抵御能力;在網絡布局、技術合作、物資采購、物流通道等方面增強供應鏈彈性韌性,促進產業鏈供應鏈安全穩定和可持續發展。

      7.按照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開展的其他供應鏈創新與應用舉措。

      第四章 申報流程

      第十二條 商務部會同有關單位下發通知,啟動年度全國供應鏈創新與應用示范城市和示范企業評選工作。

      第十三條 各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會同相關部門積極做好全國供應鏈創新與應用示范城市和示范企業培育工作,并牽頭組織申報。

      第十四條 符合申報條件的城市和企業,對照《指標體系》準備相關申報材料。城市和企業申報材料由本地商務主管部門報送省級商務主管部門。

      第十五條 城市和企業申報材料主要包括:

      1.全國供應鏈創新與應用示范創建城市(企業)申報書,主要包括示范基礎、示范方向、已有經驗、突出成效以及示范創建工作考慮等內容。

      2.《指標體系》各項目數據、內容及必備的佐證材料。

      3.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十六條 各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對城市和企業的申報材料進行嚴格審核,擇優推薦報送商務部。直轄市、計劃單列市以及國資委直接管理的中央企業,申報材料直接報送商務部。

      第五章 專家評審

      第十七條 商務部會同有關單位推薦專家組成示范創建專家庫,專家庫由現代供應鏈各領域知名專家和學者組成。

      第十八條 示范評審開始前,由商務部會同有關單位隨機從專家庫中抽取專家,形成評審專家組。

      第十九條 評審專家組對照《指標體系》,遵循公開、公正、公平原則,對城市和企業的申報材料進行評審,匯總形成打分結果及評審意見,確定示范建議名單。

      第二十條 評審專家組對可能存在的問題或有異議的內容開展必要的現場調研和抽查,核實申報材料的真實性、可靠性。

      第六章 公示與認定

      第二十一條 商務部將擬定的示范建議名單在商務部網站公示,公示期為5個工作日。

      第二十二條 對公示期間收到投訴、舉報等異議,由商務部會同有關單位組織專家進行復審。

      第二十三條 公示結束無異議的,由商務部會同有關單位按程序認定為全國供應鏈創新與應用示范城市和示范企業,并以通知形式公布。

      第七章 示范管理

      第二十四條 商務部會同有關單位加強對示范城市和示范企業的管理和指導,研究出臺相關支持政策,推動相互交流,組織業務培訓,及時總結推廣經驗做法。

      第二十五條 各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加強協調,做好本地示范創建工作的組織、指導和督促工作,及時梳理總結工作推進中出現的典型案例,宣傳推廣本地示范城市和示范企業探索形成的新技術、新模式和好的經驗做法,鞏固提升示范效果。

      第二十六條 示范城市和示范企業根據本地、本企業實際,明確示范創建目標,提出詳細可落地操作的工作舉措,制定相應時間表和路線圖,形成示范創建工作臺賬,并通過商務部業務統一平臺報送。

      第二十七條 示范城市和示范企業根據工作臺賬確定的工作目標和舉措,落實落細示范創建任務,在每個季度結束后的15天內,通過商務部業務統一平臺報送季度工作進展。

      第二十八條 各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指導和督促本地示范城市和示范企業建立工作臺賬和報送季報,并在商務部業務統一平臺予以審核確認。在年度結束后的15天內,各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報送本地示范創建年度工作情況。

      第二十九條 示范城市為直轄市或計劃單列市的、示范企業為中央企業的,工作臺賬和季報由商務部在商務部業務統一平臺予以審核確認。

      第三十條 商務部會同有關單位共同研究制定示范創建績效考核指標體系,對已獲評的示范城市和示范企業每兩年組織一次考核,重點考核有關城市和企業組織保障、臺賬管理、進展報送、績效目標、示范帶動等情況,對于考核不達標的取消示范資格。

      第三十一條 示范城市和示范企業有以下情況之一的,取消示范資格:

      1.報送的材料、數據弄虛作假。

      2.企業經營情況持續惡化或被停業整頓,不再具備示范引領作用。

      3.違法違規開展金融業務,發生重大安全、重大質量或嚴重環境污染等責任事故,以及造成其他重大負面社會影響。

      4.其他依法應予取消的情形。

      第三十二條 示范企業發生更名或變更經營范圍、合并、分立、轉業等,應及時向商務部和本地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報告。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三條 本規范由商務部負責解釋。

      第三十四條 本規范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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