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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創新層
根據分層管理辦法的規定,掛牌公司進入創新層,需要滿足財務條件和其他條件,并且不能有除外情形,我們具體來看一下:
(一)財務條件。根據分層管理辦法第十一條的規定,以下三種財務條件,掛牌公司進入創新層,應當符合其中一種條件:
條件一:凈利潤+加權平均凈資產收益率+股本總額
最近兩年凈利潤均不低于1000萬元,最近兩年加權平均凈資產收益率平均不低于8%,股本總額不少于2000萬元;
條件二:營業收入+營業收入復合增長率+股本總額
最近兩年營業收入平均不低于6000萬元,且持續增長,年均復合增長率不低于50%,股本總額不少于2000萬元;
條件三:平均市值+股本總額;做市商家數
最近有成交的60個做市或者集合競價交易日的平均市值不低于6億元,股本總額不少于5000萬元;采取做市交易方式的,做市商家數不少于6家。
(二)其他條件。根據分層管理辦法第十二條的規定,掛牌公司進入創新層,還應當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1、公司掛牌以來完成過定向發行股票(含優先股),且發行融資金額累計不低于1000萬元;
2、符合全國股轉系統基礎層投資者適當性條件的合格投資者人數不少于50人;
3、最近一年期末凈資產不為負值;
4、公司治理健全,制定并披露股東大會、董事會和監事會制度、對外投資管理制度、對外擔保管理制度、關聯交易管理制度、投資者關系管理制度、利潤分配管理制度和承諾管理制度;設立董事會秘書;
5、中國證監會和全國股轉公司規定的其他條件。
(三)除外情形。掛牌公司或其他相關主體最近12個月內或層級調整期間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掛牌公司不得進入創新層:
1、掛牌公司或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存在貪污、賄賂、侵占財產、挪用財產或者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的刑事犯罪;存在欺詐發行、重大信息披露違法或者其他涉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態安全、生產安全、公眾健康安全等領域的重大違法行為;
2、掛牌公司或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被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采取行政處罰;或因證券市場違法違規行為受到全國股轉公司等自律監管機構公開譴責;
3、掛牌公司或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機關立案偵查或涉嫌違法違規正被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立案調查,尚未有明確結論意見;
4、掛牌公司或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被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且情形尚未消除;
5、未按照全國股轉公司規定在每個會計年度結束之日起4個月內編制并披露年度報告,或者未在每個會計年度的上半年結束之日起2個月內編制并披露半年度報告;
6、最近兩年財務會計報告被會計師事務所出具非標準審計意見的審計報告;用條件二標準進入創新層的,最近三年財務會計報告被會計師事務所出具非標準審計意見的審計報告;
7、中國證監會和全國股轉公司規定的其他情形。
二、精選層
根據分層管理辦法的規定,掛牌公司進入精選層,需要滿足時間條件、財務條件一和財務條件二,并且不能有除外情形,我們具體來看一下:
(一)時間條件。在全國股轉系統連續掛牌滿12個月的創新層掛牌公司,可以申請公開發行并進入精選層。
(二)財務條件一。根據分層管理辦法的規定,以下三種財務條件,掛牌公司進入精選層,應當符合其中一種條件:
1、市值不低于2億元,最近兩年凈利潤均不低于1500萬元且加權平均凈資產收益率平均不低于8%,或者最近一年凈利潤不低于2500萬元且加權平均凈資產收益率不低于8%;
2、市值不低于4億元,最近兩年營業收入平均不低于1億元,且最近一年營業收入增長率不低于30%,最近一年經營活動產生的現金流量凈額為正;
3、市值不低于8億元,最近一年營業收入不低于2億元,最近兩年研發投入合計占最近兩年營業收入合計比例不低于8%;
4、市值不低于15億元,最近兩年研發投入合計不低于5000萬元。
(三)財務條件二。掛牌公司完成公開發行并進入精選層時,還應當同時符合下列財務條件:
1、最近一年期末凈資產不低于5000萬元;
2、公開發行的股份不少于100萬股,發行對象不少于100人;
3、公開發行后,公司股本總額不少于3000萬元;
4、公開發行后,公司股東人數不少于200人,公眾股東持股比例不低于公司股本總額的25%;公司股本總額超過4億元的,公眾股東持股比例不低于公司股本總額的10%;
5、中國證監會和全國股轉公司規定的其他條件。
(四)除外情形。掛牌公司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進入精選層:
1、掛牌公司或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最近3年內存在貪污、賄賂、侵占財產、挪用財產或者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的刑事犯罪;存在欺詐發行、重大信息披露違法或者其他涉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態安全、生產安全、公眾健康安全等領域的重大違法行為;
2、掛牌公司或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最近12個月內被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采取行政處罰;或因證券市場違法違規行為受到全國股轉公司等自律監管機構公開譴責;
3、掛牌公司或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機關立案偵查或涉嫌違法違規正被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立案調查,尚未有明確結論意見;
4、掛牌公司或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被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且情形尚未消除;
5、未按照全國股轉公司規定在每個會計年度結束之日起4個月內編制并披露年度報告,或者未在每個會計年度的上半年結束之日起2個月內編制并披露半年度報告;
6、最近3年財務會計報告被會計師事務所出具非標準審計意見的審計報告;
7、中國證監會和全國股轉公司規定的,對掛牌公司經營穩定性、直接面向市場獨立持續經營的能力具有重大不利影響,或者存在掛牌公司利益受到損害等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