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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園藝植物新品種注冊登記辦法!云南省園藝植物新品種申請條件、流程
云南省園藝植物新品種注冊登記辦法!云南省園藝植物新品種申請條件、流程,小編已經整理了詳細的內容,需要申報的昆明市、曲靖市、昭通市、玉溪市、楚雄州、紅河州、文山州、普洱市、版納州、大理州、保山市、德宏州、麗江市、怒江州、迪慶州、臨滄市朋友有不明白的歡迎咨詢小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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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了規范園藝植物新品種的注冊登記,根據《云南省園藝植物新品種注冊保護條例》,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省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花卉(野生珍貴花卉除外)、草坪草、蔬菜、水果、茶樹、桑樹、栽培藥材、水生植物、草本香料、麻類、糖料以及其他觀賞植物等園藝植物新品種(以下簡稱新品種)的注冊登記工作。
省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野生珍貴花卉、干果、野生藥材、木本香料、竹類、觀賞樹木等園藝植物新品種的注冊登記工作。
第三條 省人民政府設立園藝植物新品種注冊登記復審委員會,復審委員會由省科學技術、省農業、省林業等行政主管部門組成。
第四條 申請注冊登記的新品種,在本省行政區域內依法銷售其繁殖材料不得超過1年。
第五條 申請注冊登記的園藝植物新品種應當具備適當的名稱。下列名稱不得用于注冊登記新品種命名:
(一)僅以數字組成的;
(二)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社會公德或者帶有民族歧視性的;
(三)直接表示新品種的特征、特性或者注冊登記人的身份等容易引起誤解的。
第六條 申請新品種注冊登記的,應當向注冊機關提交請求書、說明書(包括摘要)、照片各一式兩份以及境內外有關機構或者組織依法審定、認定或者鑒定的證明文件。
第七條 請求書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新品種暫定中文名稱及其屬、種的拉丁文名稱;
(二)申請新品種注冊登記申請人(以下簡稱申請人)的姓名(名稱)、通訊地址、聯系人、電話、傳真;
(三)申請人的國籍或者境外企業、組織總部所在的國家;
(四)培育人的姓名、培育地點和培育起止日期。
第八條 說明書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新品種暫定中文名稱及其屬、種的拉丁文名稱,并與請求書的名稱一致;
(二)育種所使用親本、繁殖材料的說明;
(三)在本省行政區域內銷售情況的說明;
(四)對該品種特異性、一致性和穩定性的詳細說明;
(五)適于種植的區域、環境條件以及栽培技術的說明。
第九條 照片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一)能夠反映申請品種的特異性;
(二)一種性狀的對比在同一張照片上;
(三)照片為彩色,注冊機關也可以要求申請人提供黑白照片;
(四)照片規格為8.5厘米×12.5厘米至16厘米×26厘米;
(五)附有簡要文字說明。
第十條 境內外有關機構或者組織依法確認的證明文件,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新品種的名稱及其屬、種的拉丁文名稱;
(二)該品種特異性、一致性和穩定性的詳細說明;
(三)該品種的確認年月;
(四)品種的育種者、所有人情況;
(五)確認機構或者組織的名稱、地址;
(六)確認機構或者組織的印鑒或者法人簽名,開具證明文件的時間。
第十一條 申請新品種注冊登記的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缺少請求書、說明書、照片或者本辦法要求的證明文件;
(二)申請文件未使用中文或者外文證明文件未附有中文譯文的;
(三)申請文件不符合規定格式的;
(四)申請文件未打印的;
(五)字跡不清或者有涂改的;
(六)請求書缺少申請人姓名(名稱)、通訊地址的。
第十二條 申請注冊登記的新品種涉及國家安全或者利益需要保密的,申請人應當在申請文件中注明,注冊機關經過審查作出處理,并通知申請人;需要保密而未注明的,按保密申請處理,并通知申請人。
第十三條 對已受理注冊申請的新品種,注冊機關應當于異議期間屆滿后30日內決定是否給予注冊登記,并通知申請人。特殊情況經注冊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注冊登記期限,但延長期最多不超過30日。
第十四條 請求注冊機關處理侵權案件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請求人是注冊登記人或者與侵權案件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單位或者個人;
(二)有明確的被請求人、具體要求和事實依據;
(三)當事人任何一方未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五條 以下行為屬假冒注冊登記行為:
(一)偽造或者使用偽造的注冊登記證的;
(二)使用已經失效的注冊登記證的;
(三)冒充注冊登記新品種進行生產、銷售的;
(四)其他假冒行為。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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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了規范園藝植物新品種的注冊登記,根據《云南省園藝植物新品種注冊保護條例》,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省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花卉(野生珍貴花卉除外)、草坪草、蔬菜、水果、茶樹、桑樹、栽培藥材、水生植物、草本香料、麻類、糖料以及其他觀賞植物等園藝植物新品種(以下簡稱新品種)的注冊登記工作。
省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野生珍貴花卉、干果、野生藥材、木本香料、竹類、觀賞樹木等園藝植物新品種的注冊登記工作。
第三條 省人民政府設立園藝植物新品種注冊登記復審委員會,復審委員會由省科學技術、省農業、省林業等行政主管部門組成。
第四條 申請注冊登記的新品種,在本省行政區域內依法銷售其繁殖材料不得超過1年。
第五條 申請注冊登記的園藝植物新品種應當具備適當的名稱。下列名稱不得用于注冊登記新品種命名:
(一)僅以數字組成的;
(二)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社會公德或者帶有民族歧視性的;
(三)直接表示新品種的特征、特性或者注冊登記人的身份等容易引起誤解的。
第六條 申請新品種注冊登記的,應當向注冊機關提交請求書、說明書(包括摘要)、照片各一式兩份以及境內外有關機構或者組織依法審定、認定或者鑒定的證明文件。
第七條 請求書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新品種暫定中文名稱及其屬、種的拉丁文名稱;
(二)申請新品種注冊登記申請人(以下簡稱申請人)的姓名(名稱)、通訊地址、聯系人、電話、傳真;
(三)申請人的國籍或者境外企業、組織總部所在的國家;
(四)培育人的姓名、培育地點和培育起止日期。
第八條 說明書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新品種暫定中文名稱及其屬、種的拉丁文名稱,并與請求書的名稱一致;
(二)育種所使用親本、繁殖材料的說明;
(三)在本省行政區域內銷售情況的說明;
(四)對該品種特異性、一致性和穩定性的詳細說明;
(五)適于種植的區域、環境條件以及栽培技術的說明。
第九條 照片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一)能夠反映申請品種的特異性;
(二)一種性狀的對比在同一張照片上;
(三)照片為彩色,注冊機關也可以要求申請人提供黑白照片;
(四)照片規格為8.5厘米×12.5厘米至16厘米×26厘米;
(五)附有簡要文字說明。
第十條 境內外有關機構或者組織依法確認的證明文件,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新品種的名稱及其屬、種的拉丁文名稱;
(二)該品種特異性、一致性和穩定性的詳細說明;
(三)該品種的確認年月;
(四)品種的育種者、所有人情況;
(五)確認機構或者組織的名稱、地址;
(六)確認機構或者組織的印鑒或者法人簽名,開具證明文件的時間。
第十一條 申請新品種注冊登記的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缺少請求書、說明書、照片或者本辦法要求的證明文件;
(二)申請文件未使用中文或者外文證明文件未附有中文譯文的;
(三)申請文件不符合規定格式的;
(四)申請文件未打印的;
(五)字跡不清或者有涂改的;
(六)請求書缺少申請人姓名(名稱)、通訊地址的。
第十二條 申請注冊登記的新品種涉及國家安全或者利益需要保密的,申請人應當在申請文件中注明,注冊機關經過審查作出處理,并通知申請人;需要保密而未注明的,按保密申請處理,并通知申請人。
第十三條 對已受理注冊申請的新品種,注冊機關應當于異議期間屆滿后30日內決定是否給予注冊登記,并通知申請人。特殊情況經注冊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注冊登記期限,但延長期最多不超過30日。
第十四條 請求注冊機關處理侵權案件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請求人是注冊登記人或者與侵權案件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單位或者個人;
(二)有明確的被請求人、具體要求和事實依據;
(三)當事人任何一方未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五條 以下行為屬假冒注冊登記行為:
(一)偽造或者使用偽造的注冊登記證的;
(二)使用已經失效的注冊登記證的;
(三)冒充注冊登記新品種進行生產、銷售的;
(四)其他假冒行為。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