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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落實好各項就業創業政策,規范就業補助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業促進法》《湖北省就業促進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和《財政部人社部關于印發〈就業補助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財社〔2017〕164號)、省委省政府有關文件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就業補助資金是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設立,由本級財政部門會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以下簡稱人社部門)管理,通過一般公共預算安排和上級轉移支付用于促進就業創業的專項資金。
第三條 就業補助資金管理應遵循以下原則:
(一)注重普惠,重點傾斜。落實國家和省普惠性的就業創業政策,重點支持就業困難群體就業,適度向貧困地區、就業工作任務重地區傾斜,促進各類勞動者公平就業,推動地區間就業協同發展。
(二)獎補結合,激勵相容。優化機制設計,獎補結合,充分發揮各級政策執行部門、政策對象等積極性。
(三)易于操作,精準效能。提高政策可操作性和精準性,加強監督與控制,以績效導向、結果導向強化就業補助資金管理。
第二章 資金支出范圍
第四條 就業補助資金分為對個人和單位的補貼、公共就業服務能力建設補助兩類。
對個人和單位的補貼資金用于職業培訓補貼、職業技能鑒定補貼、社會保險補貼、公益性崗位補貼、創業補貼、就業見習補貼、求職創業補貼等支出;公共就業服務能力建設補助資金用于就業創業服務補助和高技能人才培養補助等支出。
同一項目就業補助資金補貼與失業保險待遇有重復的,個人和單位不可重復享受。
第五條 享受職業培訓補貼的人員范圍包括:貧困家庭子女、畢業年度(畢業當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下同)高校畢業生(含技師學院高級工班、預備技師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職業教育類畢業生,下同)、城鄉未繼續升學的應屆初高中畢業生、農村轉移就業勞動者、城鎮登記失業人員和省委省政府批準的其他人員(以下簡稱六類人員),以及符合條件的企業職工。
職業培訓補貼用于以下方面:
(一)六類人員就業技能培訓和創業培訓。對參加就業技能培訓和創業培訓的六類人員,培訓后取得職業資格證書的(或職業技能等級證書、專項職業能力證書、培訓合格證書,下同),給予職業培訓補貼。
1.就業技能培訓。包括理論培訓和操作技能實訓,培訓時間不得少于42個課時,享受補貼的培訓期限最長不超過12個月,補貼標準為200元—2000元/人。對培訓后取得初級以上職業資格證書或專項職業能力證書的,按補貼標準的100%給予補貼;只取得培訓合格證書的,按補貼標準的80%給予補貼。其中,對為城鄉未繼續升學的應屆初高中畢業生墊付勞動預備制培訓費的培訓機構,按照上述標準給予職業培訓補貼。
對就業困難人員和農村學員參加職業培訓期間,按照培訓地城鎮最低生活保障日標準給予生活費補助。
建立職業培訓補貼標準動態調整機制和重點產業職業培訓需求指導目錄制度,對指導目錄內的職業培訓可適當提高補貼標準。
2.創業培訓。對六類人員和畢業學年(即從畢業前一年7月1日起的12個月)大學生參加創業培訓,培訓時間不少于42個課時的,可給予一次性補貼。對培訓后六個月內辦理營業執照的參訓人員補貼標準為1200元/人,未辦理營業執照的補貼標準為800元/人。
(二)符合條件的企業職工崗位技能培訓。
1.崗前培訓。對企業新錄用的六類人員,與企業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并于簽訂勞動合同之日起1年內參加由企業依托所屬培訓機構或政府認定的培訓機構開展崗位技能培訓的,在取得職業資格證書后給予職工個人或企業職業培訓補貼,補貼標準為就業技能培訓補貼標準的50%。
2.技師培訓。在企業相應職業(工種)崗位工作、具備晉升職業資格申報條件的職工,其中通過培訓取得技師職業資格證書的高級工,按每人2000元的標準給予補助;通過培訓取得高級技師職業資格證書的技師,按每人3000元的標準給予補助;參加新技術、新工藝、新知識等方面崗位技能提升培訓或創新能力培養,并取得相應培訓證書的高級技師,補助標準由各地根據培訓成本自行確定,與就業技能培訓補貼標準相銜接。
3.新型學徒制培訓。對按國家有關規定參加企業新型學徒制培訓的企業在職職工,培訓后取得職業資格證書的,按國家規定給予職工個人或企業職業培訓補貼。
(三)符合條件人員項目制培訓。各地人社、財政部門可通過項目制方式,向政府認定的培訓機構整建制購買就業技能培訓或創業培訓項目,為化解鋼鐵煤炭煤電行業過剩產能企業失業人員(以下簡稱去產能失業人員)、建檔立卡貧困勞動力和國家列入免費接受職業培訓行動的群體,免費提供就業技能培訓或創業培訓。對承擔項目制培訓任務的培訓機構給予職業培訓補貼。
上述符合條件享受職業培訓補貼政策的人員,每人每年度至多只能享受一次職業培訓補貼,不得重復申請。
第六條 對通過初次職業技能鑒定并取得職業資格證書(不含培訓合格證)的六類人員,給予職業技能鑒定補貼。職業技能鑒定補貼標準,按省人社廳規定的職業技能鑒定收費標準執行。對納入重點產業職業資格和職業技能等級評定指導目錄的,可適當提高補貼標準。
第七條 享受社會保險補貼的人員范圍包括:符合《湖北省就業促進條例》規定的就業困難人員和符合條件的高校畢業生。
社會保險補貼用于以下方面:
(一)就業困難人員社會保險補貼。對招用就業困難人員并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單位,以及通過公益性崗位安置就業困難人員并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單位,按其為就業困難人員實際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和失業保險費給予補貼,不包括就業困難人員個人應繳納的部分。對就業困難人員靈活就業后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給予社會保險補貼,補貼標準不超過其實際繳費的2/3。就業困難人員社會保險補貼期限,除對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就業困難人員可延長至退休外,其余人員最長不超過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會保險補貼時年齡為準)。就業困難人員靈活就業后享受社會保險補貼與單位招用(安置)就業困難人員享受社會保險補貼的補貼期限分別計算。
(二)高校畢業生社會保險補貼。對招用畢業年度高校畢業生,與之簽訂1年以上勞動合同并為其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小微企業,給予最長不超過1年的社會保險補貼,不包括高校畢業生個人應繳納的部分。對離校1年內且未就業的高校畢業生靈活就業后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給予社會保險補貼,補貼標準不超過其實際繳費的2/3,補貼期限最長不超過2年。
第八條 享受公益性崗位補貼的人員范圍為就業困難人員,重點是大齡失業人員(女性年滿40周歲以上,男性年滿50周歲以上)和零就業家庭人員。
對公益性崗位安置就業困難人員給予崗位補貼,補貼標準不超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公益性崗位補貼期限,除對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或政策享受期滿后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公益性崗位補貼和公益性崗位社保補貼期限可延長至退休外,其余人員最長不超過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公益性崗位補貼時年齡為準)。
第九條 創業扶持補助。
(一)創業補貼。對創辦小微企業或從事個體經營,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正常運營1年以上的就業困難人員、畢業學年起5年內高校畢業生(含非本地戶籍),分別給予2000元和5000元的創業補貼;對農民工返鄉創業給予創業補貼,具體辦法和標準由各地人社部門結合實際制定。
(二)創業孵化基地補助。對創業孵化示范基地(園區),根據基地規模、入駐實體數量和孵化效果,給予一定的獎補;對在校和畢業5年內大學生在創業孵化基地創業,可給予不超過3年的場租、水電費補貼。
(三)創業扶持資金。對在校及畢業5年內大學生在我省自主創辦企業或從事個體經營6個月以上的,按規定給予2萬至20萬元的資金扶持。
第十條 享受就業見習補貼的人員范圍為離校2年內未就業高校畢業生,艱苦邊遠地區、老工業基地、國家級貧困縣可擴大至離校2年內未就業中職畢業生。對吸納上述人員參加就業見習的單位,按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60%給予就業見習補貼,補貼期限不超過6個月,用于見習單位支付見習人員見習期間基本生活費、為見習人員辦理人身意外傷害保險,以及對見習人員的指導管理費用。對見習人員見習期滿留用率達到50%以上的單位,可適當提高見習補貼標準。
第十一條 對在畢業年度有就業創業意愿并積極求職創業的貧困殘疾人家庭、建檔立卡貧困家庭、城鄉低保家庭、獲得國家助學貸款的以及屬于社會孤兒、烈屬、殘疾人的高校、職業院校、技工院校畢業生,按照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80%給予一次性求職創業補貼。
對企業參與就業扶貧,吸納建檔立卡貧困人口就業,簽訂1年以上勞動合同、實現就業1年以上的,可按每吸納1人補貼2000元的標準給予獎補。
對在我省參加實習實訓的大學生,按照每人每月不低于500元的標準給予實習實訓補貼。
第十二條 就業創業服務補助用于加強公共就業創業服務機構服務能力建設,重點支持信息網絡系統建設及維護,公共就業創業服務機構及其與高校開展的招聘活動和創業服務,公共就業人才服務機構和公共實訓基地的設施設備、充分就業街道(社區)獎補、就業創業宣傳活動等,以及向社會購買基本就業創業服務成果。
對經地方人民政府同意、省人社部門批準,由同級人社部門設立并派駐專門工作人員,有固定辦公場所,提供公益性就業服務的駐外勞務工作機構,同級財政根據其為外出務工勞動者提供政策咨詢、技能培訓、職業中介、社會保險代理、權益維護等服務方面的工作業績,給予一定補貼。
第十三條 高技能人才培養補助重點用于高技能人才培訓基地建設和技能大師工作室建設等支出。對國家級高技能人才培訓基地、國家級技能大師工作室建設項目,分別給予200萬元、10萬元的補助資金;對省級高技能人才培訓基地、省級技能大師工作室建設項目,分別給予100萬元、10萬元的補助資金。
第十四條 其他支出是指各地經省級人民政府批準,符合中央專項轉移支付相關管理規定,確需新增的項目支出。
第十五條 就業補助資金中對個人和單位的補貼資金的具體標準,應符合上述規定。在此基礎上,各地要將就業創業服務補助的支出比例嚴格控制在就業補助資金總額的30%以內。
第十六條 就業補助資金不得用于以下支出:
(一)辦公用房建設支出。
(二)職工宿舍建設支出。
(三)購置交通工具支出。
(四)發放工作人員津貼補貼等支出。
(五)“三公”經費支出。
(六)普惠金融項下創業擔保貸款(原小額擔保貸款,下同)貼息及補充創業擔保貸款基金相關支出。
(七)部門預算已安排支出。
(八)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支出。
個人、單位按照本辦法申領獲得的補貼資金,具體用途可由申請人或申請單位確定,不受本條規定限制。
第三章 資金分配與下達
第十七條 中央和省級就業補助資金實行因素法分配。
分配因素包括基礎因素、投入因素和績效因素三類。其中:
(一)基礎因素主要根據勞動力人口等指標,重點考核就業工作任務量。
(二)投入因素主要根據地方政府就業補助資金的安排使用等指標,重點考核地方投入力度。
(三)績效因素主要根據各地失業率和新增就業人數等指標,重點考核各地落實各項就業政策的成效。
每年分配資金選擇的因素、權重、方式及增減幅上下限,根據年度就業整體形勢和工作任務重點適當調整。
第十八條 各地對公共就業服務能力建設補助資金中的高技能人才培養補助資金,實行項目管理。各地人社部門應當編制高技能人才培養中長期規劃,確定本地區支持的高技能人才重點領域。省人社廳每年組織專家對擬實施高技能人才培養項目進行評審,省財政廳根據省人社廳審定的結果給予定額補助,評審結果報人社部和財政部備案。
第十九條 省財政廳、省人社廳在收到中央財政就業補助資金后30日內,正式下達到市、縣;省、市級財政部門應當將本級政府預算安排給下級政府的就業補助資金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批準預算后60日內正式下達到下級部門。
第二十條 就業補助資金應按照財政部關于專項轉移支付績效目標管理的規定,做好績效目標的設定、審核、下達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