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技術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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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山區高新技術企業獎勵補助
對國家科技型中小企業、省高企培育企業在享受研發費用加計扣除基礎上,給予上一年度研發費用10%一次性獎勵,最高20萬元。對市相關部門推薦申報高企的企業,給予每家3萬元一次性申報補助。對新認定和重新認定的高企在省獎勵基礎上給予20萬元一次性獎勵。開展“瞪羚”企業培育工作,對市“瞪羚”培育企業按研發投入給予最高50萬元一次性獎勵。加大對規模以下高企“升規”、規模以上企業“升高”的政策支持,對高企首次“升規”和規上企業首次“升高” ,在高企獎勵基礎上再給予20萬元一次性獎勵。對建立研發準備金制度并享受研發費用加計扣除優惠政策的企業,給予新增研發投入10%補助。落實《蕪湖市關于引導全社會加大研發投入的實施意見》規定,對全市“研發雙50強”企業予以獎補。建立健全三山經濟開發區科技創新政策體系,在國家、省、市科技政策獎勵基礎上額外給予一定資金支持。對當年新認定和重新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給予5萬元一次性獎勵。對當年進入市瞪羚企業培育庫的企業,給予5萬元一次性獎勵。對當年高企培育備案成功的企業給予0.5萬元一次性獎勵。對當年入庫備案的科技型中小企業,給予0.5萬元獎勵。對中介服務機構代理申報高新技術企業,當年通過認定的本區企業總數達30家的給予10萬元獎勵,達20家的給予5萬元獎勵,達10家的給予2萬元獎勵。對當年新認定的省級高新技術產品,每件給予1萬元一次性獎勵。
弋江區高新技術企業獎勵補助
實施高新技術企業培育工程,支持企業提高自主創新能力,打造具有高新區特色的產業戰略聯盟。對新認定和重新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給予5萬元一次性獎勵。圍繞產業發展,對新成立的安徽省產業技術創新戰略(試點)聯盟的牽頭單位,給予20萬元一次性獎勵。
國家高新技術企業評分標準
企業創新能力主要從知識產權、科技成果轉化能力、研究開發組織管理水平、企業成長性等四項指標進行評價。各級指標均按整數打分,滿分為100分,綜合得分達到70分以上(不含70分)為符合認定要求。
知識產權(≤30分)
由技術專家對企業申報的知識產權是否符合《認定辦法》和《工作指引》要求,進行定性與定量結合的評價。
(1)技術的先進程度
A. 高(7-8分) B. 較高(5-6分)
C. 一般(3-4分) D. 較低(1-2分)
E. 無(0分)
(2)對主要產品(服務)在技術上發揮核心支持作用
A. 強(7-8分) B. 較強(5-6分)
C. 一般(3-4分)D. 較弱(1-2分)
E. 無(0分)
(3)知識產權數量
A. 1項及以上(Ⅰ類)(7-8分)
B. 5項及以上(Ⅱ類)(5-6分)
C. 3~4項(Ⅱ類)(3-4分)
D. 1~2項(Ⅱ類)(1-2分)
E. 0項(0分)
(4)知識產權獲得方式
A. 有自主研發(1-6分)
B. 僅有受讓、受贈和并購等(1-3分)
(5)企業參與編制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檢測方法、技術規范的情況(此項為加分項,加分后“知識產權”總分不超過30分。相關標準、方法和規范須經國家有關部門認證認可。)
A. 是(1-2分) B. 否(0分)
科技成果轉化能力(≤30分)
由技術專家根據企業科技成果轉化總體情況和近3年內科技成果轉化的年平均數進行綜合評價。同一科技成果分別在國內外轉化的,或轉化為多個產品、服務、工藝、樣品、樣機等的,只計為一項。
A、化能力強,≥5項(25-30分)
B、轉化能力較強,≥4項(19-24分)
C、轉化能力一般,≥3項(13-18分)
D、轉化能力較弱,≥2項 (7-12分)
E、轉化能力弱,≥1項(1-6分)
F、轉化能力無,0項(0分)
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扶持和鼓勵高新技術企業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以下稱《企業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以下稱《實施條例》)有關規定,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高新技術企業是指:在《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內,持續進行研究開發與技術成果轉化,形成企業核心自主知識產權,并以此為基礎開展經營活動,在中國境內(不包括港、澳、臺地區)注冊的居民企業。
第三條 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應遵循突出企業主體、鼓勵技術創新、實施動態管理、堅持公平公正的原則。
第四條 依據本辦法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可依照《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稱《稅收征管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以下稱《實施細則》)等有關規定,申報享受稅收優惠政策。
第五條 科技部、財政部、稅務總局負責全國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工作的指導、管理和監督。
第二章 組織與實施
第六條 科技部、財政部、稅務總局組成全國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領導小組(以下稱“領導小組”),其主要職責為:
(一)確定全國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方向,審議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報告;
(二)協調、解決認定管理及相關政策落實中的重大問題;
(三)裁決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事項中的重大爭議,監督、檢查各地區認定管理工作,對發現的問題指導整改。
第七條 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由科技部、財政部、稅務總局相關人員組成,辦公室設在科技部,其主要職責為:
(一)提交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報告,研究提出政策完善建議;
(二)指導各地區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組織開展對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的監督檢查,對發現的問題提出整改處理建議;
(三)負責各地區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工作的備案管理,公布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名單,核發高新技術企業證書編號;
(四)建設并管理“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網”;
(五)完成領導小組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八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門同本級財政、稅務部門組成本地區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機構(以下稱“認定機構”)。認定機構下設辦公室,由省級、計劃單列市科技、財政、稅務部門相關人員組成,辦公室設在省級、計劃單列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門。認定機構主要職責為:
(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工作,每年向領導小組辦公室提交本地區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報告;
(二)負責將認定后的高新技術企業按要求報領導小組辦公室備案,對通過備案的企業頒發高新技術企業證書;
(三)負責遴選參與認定工作的評審專家(包括技術專家和財務專家),并加強監督管理;
(四)負責對已認定企業進行監督檢查,受理、核實并處理復核申請及有關舉報等事項,落實領導小組及其辦公室提出的整改建議;
(五)完成領導小組辦公室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九條 通過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其資格自頒發證書之日起有效期為三年。
第十條 企業獲得高新技術企業資格后,自高新技術企業證書頒發之日所在年度起享受稅收優惠,可依照本辦法第四條的規定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稅收優惠手續。
第三章 認定條件與程序
第十一條 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須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一)企業申請認定時須注冊成立一年以上;
(二)企業通過自主研發、受讓、受贈、并購等方式,獲得對其主要產品(服務)在技術上發揮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識產權的所有權;
(三)對企業主要產品(服務)發揮核心支持作用的技術屬于《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規定的范圍;
(四)企業從事研發和相關技術創新活動的科技人員占企業當年職工總數的比例不低于10%;
(五)企業近三個會計年度(實際經營期不滿三年的按實際經營時間計算,下同)的研究開發費用總額占同期銷售收入總額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 最近一年銷售收入小于5,000萬元(含)的企業,比例不低于5%;
2. 最近一年銷售收入在5,000萬元至2億元(含)的企業,比例不低于4%;
3. 最近一年銷售收入在2億元以上的企業,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業在中國境內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總額占全部研究開發費用總額的比例不低于60%;
(六)近一年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占企業同期總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七)企業創新能力評價應達到相應要求;
(八)企業申請認定前一年內未發生重大安全、重大質量事故或嚴重環境違法行為。
第十二條 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程序如下:
(一)企業申請
企業對照本辦法進行自我評價。認為符合認定條件的在“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網”注冊登記,向認定機構提出認定申請。申請時提交下列材料:
1. 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申請書;
2. 證明企業依法成立的相關注冊登記證件;
3. 知識產權相關材料、科研項目立項證明、科技成果轉化、研究開發的組織管理等相關材料;
4. 企業高新技術產品(服務)的關鍵技術和技術指標、生產批文、認證認可和相關資質證書、產品質量檢驗報告等相關材料;
5. 企業職工和科技人員情況說明材料;
6. 經具有資質的中介機構出具的企業近三個會計年度研究開發費用和近一個會計年度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專項審計或鑒證報告,并附研究開發活動說明材料;
7. 經具有資質的中介機構鑒證的企業近三個會計年度的財務會計報告(包括會計報表、會計報表附注和財務情況說明書);
8. 近三個會計年度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
(二)專家評審
認定機構應在符合評審要求的專家中,隨機抽取組成專家組。專家組對企業申報材料進行評審,提出評審意見。
(三)審查認定
認定機構結合專家組評審意見,對申請企業進行綜合審查,提出認定意見并報領導小組辦公室。認定企業由領導小組辦公室在“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網”公示10個工作日,無異議的,予以備案,并在“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網”公告,由認定機構向企業頒發統一印制的“高新技術企業證書”;有異議的,由認定機構進行核實處理。
第十三條 企業獲得高新技術企業資格后,應每年5月底前在“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網”填報上一年度知識產權、科技人員、研發費用、經營收入等年度發展情況報表。
第十四條 對于涉密企業,按照國家有關保密工作規定,在確保涉密信息安全的前提下,按認定工作程序組織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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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山區高新技術企業獎勵補助
對國家科技型中小企業、省高企培育企業在享受研發費用加計扣除基礎上,給予上一年度研發費用10%一次性獎勵,最高20萬元。對市相關部門推薦申報高企的企業,給予每家3萬元一次性申報補助。對新認定和重新認定的高企在省獎勵基礎上給予20萬元一次性獎勵。開展“瞪羚”企業培育工作,對市“瞪羚”培育企業按研發投入給予最高50萬元一次性獎勵。加大對規模以下高企“升規”、規模以上企業“升高”的政策支持,對高企首次“升規”和規上企業首次“升高” ,在高企獎勵基礎上再給予20萬元一次性獎勵。對建立研發準備金制度并享受研發費用加計扣除優惠政策的企業,給予新增研發投入10%補助。落實《蕪湖市關于引導全社會加大研發投入的實施意見》規定,對全市“研發雙50強”企業予以獎補。建立健全三山經濟開發區科技創新政策體系,在國家、省、市科技政策獎勵基礎上額外給予一定資金支持。對當年新認定和重新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給予5萬元一次性獎勵。對當年進入市瞪羚企業培育庫的企業,給予5萬元一次性獎勵。對當年高企培育備案成功的企業給予0.5萬元一次性獎勵。對當年入庫備案的科技型中小企業,給予0.5萬元獎勵。對中介服務機構代理申報高新技術企業,當年通過認定的本區企業總數達30家的給予10萬元獎勵,達20家的給予5萬元獎勵,達10家的給予2萬元獎勵。對當年新認定的省級高新技術產品,每件給予1萬元一次性獎勵。
弋江區高新技術企業獎勵補助
實施高新技術企業培育工程,支持企業提高自主創新能力,打造具有高新區特色的產業戰略聯盟。對新認定和重新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給予5萬元一次性獎勵。圍繞產業發展,對新成立的安徽省產業技術創新戰略(試點)聯盟的牽頭單位,給予20萬元一次性獎勵。
國家高新技術企業評分標準
企業創新能力主要從知識產權、科技成果轉化能力、研究開發組織管理水平、企業成長性等四項指標進行評價。各級指標均按整數打分,滿分為100分,綜合得分達到70分以上(不含70分)為符合認定要求。
知識產權(≤30分)
由技術專家對企業申報的知識產權是否符合《認定辦法》和《工作指引》要求,進行定性與定量結合的評價。
(1)技術的先進程度
A. 高(7-8分) B. 較高(5-6分)
C. 一般(3-4分) D. 較低(1-2分)
E. 無(0分)
(2)對主要產品(服務)在技術上發揮核心支持作用
A. 強(7-8分) B. 較強(5-6分)
C. 一般(3-4分)D. 較弱(1-2分)
E. 無(0分)
(3)知識產權數量
A. 1項及以上(Ⅰ類)(7-8分)
B. 5項及以上(Ⅱ類)(5-6分)
C. 3~4項(Ⅱ類)(3-4分)
D. 1~2項(Ⅱ類)(1-2分)
E. 0項(0分)
(4)知識產權獲得方式
A. 有自主研發(1-6分)
B. 僅有受讓、受贈和并購等(1-3分)
(5)企業參與編制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檢測方法、技術規范的情況(此項為加分項,加分后“知識產權”總分不超過30分。相關標準、方法和規范須經國家有關部門認證認可。)
A. 是(1-2分) B. 否(0分)
科技成果轉化能力(≤30分)
由技術專家根據企業科技成果轉化總體情況和近3年內科技成果轉化的年平均數進行綜合評價。同一科技成果分別在國內外轉化的,或轉化為多個產品、服務、工藝、樣品、樣機等的,只計為一項。
A、化能力強,≥5項(25-30分)
B、轉化能力較強,≥4項(19-24分)
C、轉化能力一般,≥3項(13-18分)
D、轉化能力較弱,≥2項 (7-12分)
E、轉化能力弱,≥1項(1-6分)
F、轉化能力無,0項(0分)
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扶持和鼓勵高新技術企業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以下稱《企業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以下稱《實施條例》)有關規定,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高新技術企業是指:在《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內,持續進行研究開發與技術成果轉化,形成企業核心自主知識產權,并以此為基礎開展經營活動,在中國境內(不包括港、澳、臺地區)注冊的居民企業。
第三條 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應遵循突出企業主體、鼓勵技術創新、實施動態管理、堅持公平公正的原則。
第四條 依據本辦法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可依照《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稱《稅收征管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以下稱《實施細則》)等有關規定,申報享受稅收優惠政策。
第五條 科技部、財政部、稅務總局負責全國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工作的指導、管理和監督。
第二章 組織與實施
第六條 科技部、財政部、稅務總局組成全國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領導小組(以下稱“領導小組”),其主要職責為:
(一)確定全國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方向,審議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報告;
(二)協調、解決認定管理及相關政策落實中的重大問題;
(三)裁決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事項中的重大爭議,監督、檢查各地區認定管理工作,對發現的問題指導整改。
第七條 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由科技部、財政部、稅務總局相關人員組成,辦公室設在科技部,其主要職責為:
(一)提交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報告,研究提出政策完善建議;
(二)指導各地區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組織開展對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的監督檢查,對發現的問題提出整改處理建議;
(三)負責各地區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工作的備案管理,公布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名單,核發高新技術企業證書編號;
(四)建設并管理“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網”;
(五)完成領導小組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八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門同本級財政、稅務部門組成本地區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機構(以下稱“認定機構”)。認定機構下設辦公室,由省級、計劃單列市科技、財政、稅務部門相關人員組成,辦公室設在省級、計劃單列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門。認定機構主要職責為:
(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工作,每年向領導小組辦公室提交本地區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報告;
(二)負責將認定后的高新技術企業按要求報領導小組辦公室備案,對通過備案的企業頒發高新技術企業證書;
(三)負責遴選參與認定工作的評審專家(包括技術專家和財務專家),并加強監督管理;
(四)負責對已認定企業進行監督檢查,受理、核實并處理復核申請及有關舉報等事項,落實領導小組及其辦公室提出的整改建議;
(五)完成領導小組辦公室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九條 通過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其資格自頒發證書之日起有效期為三年。
第十條 企業獲得高新技術企業資格后,自高新技術企業證書頒發之日所在年度起享受稅收優惠,可依照本辦法第四條的規定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稅收優惠手續。
第三章 認定條件與程序
第十一條 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須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一)企業申請認定時須注冊成立一年以上;
(二)企業通過自主研發、受讓、受贈、并購等方式,獲得對其主要產品(服務)在技術上發揮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識產權的所有權;
(三)對企業主要產品(服務)發揮核心支持作用的技術屬于《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規定的范圍;
(四)企業從事研發和相關技術創新活動的科技人員占企業當年職工總數的比例不低于10%;
(五)企業近三個會計年度(實際經營期不滿三年的按實際經營時間計算,下同)的研究開發費用總額占同期銷售收入總額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 最近一年銷售收入小于5,000萬元(含)的企業,比例不低于5%;
2. 最近一年銷售收入在5,000萬元至2億元(含)的企業,比例不低于4%;
3. 最近一年銷售收入在2億元以上的企業,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業在中國境內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總額占全部研究開發費用總額的比例不低于60%;
(六)近一年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占企業同期總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七)企業創新能力評價應達到相應要求;
(八)企業申請認定前一年內未發生重大安全、重大質量事故或嚴重環境違法行為。
第十二條 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程序如下:
(一)企業申請
企業對照本辦法進行自我評價。認為符合認定條件的在“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網”注冊登記,向認定機構提出認定申請。申請時提交下列材料:
1. 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申請書;
2. 證明企業依法成立的相關注冊登記證件;
3. 知識產權相關材料、科研項目立項證明、科技成果轉化、研究開發的組織管理等相關材料;
4. 企業高新技術產品(服務)的關鍵技術和技術指標、生產批文、認證認可和相關資質證書、產品質量檢驗報告等相關材料;
5. 企業職工和科技人員情況說明材料;
6. 經具有資質的中介機構出具的企業近三個會計年度研究開發費用和近一個會計年度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專項審計或鑒證報告,并附研究開發活動說明材料;
7. 經具有資質的中介機構鑒證的企業近三個會計年度的財務會計報告(包括會計報表、會計報表附注和財務情況說明書);
8. 近三個會計年度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
(二)專家評審
認定機構應在符合評審要求的專家中,隨機抽取組成專家組。專家組對企業申報材料進行評審,提出評審意見。
(三)審查認定
認定機構結合專家組評審意見,對申請企業進行綜合審查,提出認定意見并報領導小組辦公室。認定企業由領導小組辦公室在“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網”公示10個工作日,無異議的,予以備案,并在“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網”公告,由認定機構向企業頒發統一印制的“高新技術企業證書”;有異議的,由認定機構進行核實處理。
第十三條 企業獲得高新技術企業資格后,應每年5月底前在“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網”填報上一年度知識產權、科技人員、研發費用、經營收入等年度發展情況報表。
第十四條 對于涉密企業,按照國家有關保密工作規定,在確保涉密信息安全的前提下,按認定工作程序組織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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