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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知公告

      關于黃石市城市綠色貨運配送示范企業認定考核管理辦法的通知

      文字:[大][中][小] 手機頁面二維碼 2022/7/20     瀏覽次數: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建立完善城市綠色貨運配送示范企業考核機制,規范城市綠色貨運配送企業經營行為,培育一批運作高效、服務規范的城市綠色貨運配送示范企業(以下簡稱示范企業),規范和加強示范企業的認定考核工作,按照《湖北省道路運輸條例》和《黃石市人民政府關于促進城市綠色貨運配送發展的實施意見》精神,結合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城市綠色貨運配送示范企業,是指生產安全、運作規范、模式先進、服務優良,體現集約、高效、綠色、智能要求,具有一定示范作用的從事城市綠色貨運配送的企業、組織或其他經營主體。

      第三條  黃石市城市綠色貨運配送示范工程創建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組織并實施示范企業認定和考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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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認定

      第四條  示范企業應具備的基本條件:

      (一)在黃石市域范圍內依法向市場監督管理機關辦理有關登記手續的企業。

      (二)符合以下條件之一:

      1.企業投資建設并投入運營的干支銜接型貨運樞紐(物流園區)作為城市貨運配送一級節點,具備倉儲、分撥、配載、配送、信息服務、中轉換裝等功能,突出干線甩掛運輸、多式聯運與城市末端共同配送有機銜接,實現干線規模化運輸與支線集散分撥一體化操作,并按照相關文件(立項批復、工可批復、初步設計批復、竣工驗收)要求的時間節點完成建設計劃。

      2.企業投資建設并投入運營的公共配送中心作為聯接一級節點與末端共同配送站的城市貨運配送二級節點,具備統一存儲、集中分揀、共同配送的集約組織等功能,并按照相關文件(立項批復、工可批復、初步設計批復、竣工驗收)要求的時間節點完成建設計劃。

      3.企業投入運營的末端共同配送站包括貨物裝卸點、貨物集散點,能夠為終端客戶提供停靠、裝卸、分揀等服務,滿足周邊社區、高校、商務區等末端配送需求。

      4.企業擁有不少于10輛(含10輛)新能源配送車輛的所有權或經營權。

      5.企業擁有不少于3輛(含3輛)冷藏保溫配送車輛的所有權或經營權。

      (三)企業具備信息化平臺,并具備對作業場所、配送車輛、貨物訂單等動態監控能力和調度能力,且能夠按要求與黃石市城市綠色貨運配送公共服務平臺信息對接,配送車輛所有衛星定位信息按要求統一接入公共服務平臺,保證數據準確暢通。

      (四)近1年內無失信記錄,近1年內無負同等責任(不含)以上的重大、特大安全生產事故。

      (五)有健全的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第五條  認定程序:

      (一)報送。符合本辦法第四條基本條件的企業向黃石市城市綠色貨運配送示范工程創建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提出申請,填報《黃石市城市綠色貨運配送示范企業認定申請表》(格式內容及認定標準見附件1),并按要求報送相關證明材料。

      (二)審核。黃石市城市綠色貨運配送示范工程創建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收到材料后,會同市交通運輸局、商務局、公安局、財政局及有關行業專家進行集中審核,審核方式包括材料審核、現場實地審核,審核結果在市交通運輸局官網公示5個工作日,公示期內無異議的報送黃石市城市綠色貨運配送示范工程創建工作領導小組審定。

      (三)審定。召開黃石市城市綠色貨運配送示范工程創建工作領導小組會議,對審核通過的示范企業進行討論審定。

      (四)公告。審定通過的示范企業,由黃石市城市綠色貨運配送示范工程創建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在15個工作日內發文并抄送相關部門和示范企業;審核不合格的,應當向申請方書面答復并說明理由。

       

      第三章 考核

      第六條  黃石市城市綠色貨運配送示范企業實行動態管理,依照本辦法實行年度考核。

      第七條  考核指標:

      (一)符合本辦法第四條規定的基本條件;

      (二)示范企業按規定統一標識;

      (三)考核年度內無較重及以上失信記錄;

      (四)考核年度內無負同等責任(不含)以上的重大、特大安全生產事故;

      (五)考核年度內未被列為高風險運輸企業。

      第八條  考核程序:

      (一)報送。示范企業應在每年1231日前,將《黃石市城市綠色貨運配送示范企業年度考核報告》(格式內容見附件2)報黃石市城市綠色貨運配送示范工程創建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二)審核。由黃石市城市綠色貨運配送示范工程創建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組織集中審核。審核不合格的,應當向企業書面答復并說明理由。

      (三)公告。審核通過的企業,由黃石市城市綠色貨運配送示范工程創建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發文并抄送相關部門和企業。

      第九條  示范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示范企業資格:

      (一)企業申請取消;

      (二)企業被依法終止;

      (三)逾期未上報年度考核報告或年度考核不合格;

      (四)在申請認定或年度考核過程中,隱瞞真實情況、提供虛假材料或采取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示范企業資格。

      被取消示范企業資格的,兩年內不得再次申報黃石市城市綠色貨運配送示范企業。

      第十條  示范企業發生更名、重組等重大調整的,應在辦理相關手續后1個月內將有關證明材料報黃石市城市綠色貨運配送示范工程創建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第四章 管理

      第十一條  示范企業優先享受國家、省市相關扶持政策。

      第十二條  示范企業的新能源配送車輛享受優先通行路權和停靠政策。

      第十三條  考核通過的企業,方可獲得當年度黃石市城市綠色貨運配送發展引導資金申領資格。

       

      第五章 附則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由黃石市城市綠色貨運配送示范工程創建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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