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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明專利解疑

      申請發明專利,需要什么條件

      文字:[大][中][小] 手機頁面二維碼 2022/2/24     瀏覽次數:    
        授予發明專利,應當具備新穎性、創造性和實用性。
        新穎性,是指該發明不屬于現有技術,也沒有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就同樣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在申請日以前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提出過申請,并記載在申請日以后公布的專利申請文件或者公告的專利文件中。現有技術,是指申請日以前在國內外為公眾所知的技術。現有技術為公眾所知的形式主要有:(1)在申請日以前已在國內外出版物上公開發表;(2)在申請日以前已經在國內外公開使用;(3)其他為公眾所知的方式。
        創造性,是指與現有技術相比,該發明具有突出的實質性特點和顯著的進步。發明具有突出的實質性特點是指對于本領域技術人員來說,發明與現有技術相比是非顯而易見的。發明具有顯著的進步是指發明與現有技術相比能夠產生有益的技術效果。通常認為具有顯著進步的情形有:(1)取得質量改善、產量提高、節約能源等更好的技術效果;(2)代表了某種新技術的發展趨勢;(3)雖然技術效果達到或基本達到現有技術的水平,但是提供了一種技術構思不同的方案;(4)其他輔助因素,包括克服技術偏見、商業上取得成功等。
        實用性,是指該發明能夠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夠產生積極效果。其包含了三個方面:(1)必須能夠在產業上制造或使用;(2)必須能夠應用于解決技術問題;(3)必須具有積極的效果。不具有實用性的情形主要有:(1)不可再現,即該技術方案只是偶然實現了,不能重復地實現;(2)無法實施,即只公開了一種構思或愿望,本領域技術人員以該公開的技術方案不能準確實施;(3)違背自然規律,比如永動機等,包含了不可能達到的目的;(4)疾病的診斷、治療和外科手術方法,這些方法均不屬于在產業上可以使用的方法,從而不具有實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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