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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業動態

      合肥老字號申請2024年9月30日截止!附“合肥老字號”認定管理辦法

      文字:[大][中][小] 手機頁面二維碼 2024/9/13     瀏覽次數:    
      合肥老字號申請2024年9月30日截止,針對合肥老字號認定條件、材料及流程的內容整理如下,需要申報的合肥各地企業可隨時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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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肥老字號申請免費咨詢:15855157003(微信同號)

      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 為促進我市老字號健康發展,發揮其在消費引領的重要作用,根據有關文件精神,結合我市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合肥老字號”,是指合肥市區域內歷史底蘊深厚、文化特色鮮明、工藝技術獨特、設計制造精良、產品服務優質、營銷渠道高效、社會廣泛認同的品牌(字號、商標等)。

      第二章認定條件

      第三條 “合肥老字號”應當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1)品牌創立時間在30年(含)以上;

      (2)具有中華民族特色和鮮明的合肥地域文化特征;

      (3)面向居民生活提供經濟價值、文化價值較高的產品、技藝或服務;

      (4)在所屬行業或領域內具有代表性、引領性和示范性,得到廣泛的社會認同和贊譽。

      第四條 “合肥老字號”企業應當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1)在合肥市行政區域內依法登記成立;

      (2)依法擁有與合肥老字號相一致的字號,或與合肥老字號相一致的注冊商標的所有權或使用權且未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傳承關系明確且無爭議;

      (3)主營業務連續經營20年(含)以上,且主要面向居民生活提供商品或服務;

      (4)經營狀況良好,且具有較強的可持續發展能力;

      (5)具有符合現代要求的企業治理模式,在設計、研發、工藝、技術、制造、產品、服務和經營理念、營銷渠道、管理模式等方面具備較強的創新能力;

      (6)在所屬行業或領域內具有較強影響力;

      (7)未在經營異常名錄或嚴重違法失信名單中。

      第三章申報與認定

      第五條 市商務局負責“合肥老字號”的認定及相關工作。由市商務局牽頭,會同相關部門、省老字號企業協會及有關行業專家學者等組成評審小組,負責“合肥老字號”的評審工作。原則上每兩年認定一次。

      第六條 已被商務部和安徽省商務廳認定為“中華老字號”、“安徽老字號”的我市企業品牌,按商務部、省商務廳有關規范執行,遞交申請備案后視為“合肥老字號”。

      第七條 具備“合肥老字號”認定條件、并愿意參與認定的企業據實填寫申報表,會同申報材料一并報送至所在地縣(市)區、開發區商務主管部門。由所在地縣(市)區、開發區商務主管部門對提交申請進行初評,確認申請有效的,由所在地縣(市)區、開發區商務主管部門對申報企業提交資料進行調查與鑒別,并提出初步評估意見報市商務局。

      第八條 市商務局牽頭組織評審小組有關單位、專家對申報企業提交的資料進行審核,必要時對有關內容進行現場調查,提出評審意見。

      第九條 擬認定“合肥老字號”企業和品牌名單通過合肥市商務局網站向社會公示,公示時間為15個工作日。在公示期內,任何單位或個人對名單有不同意見的,均可向市商務局提出異議,并提供詳實的書面舉證材料。市商務局在接到異議后對異議情況進行復核,必要時可會同相關部門組織專家評審。

      第十條 擬認定為“合肥老字號”的企業和品牌在公示期間無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的,由市商務局列入合肥老字號名錄并向社會公布,頒發牌匾和證書。

      第四章動態管理

      第十一條 獲得“合肥老字號”的企業應加強品牌宣傳、保護,誠信經營,積極適應消費需求變化,創新發展,不斷壯大企業實力,做精做優產品,做強品牌影響力。市商務局優先推薦參加“安徽老字號”、“中華老字號”認定。

      第十二條 擁有“合肥老字號”企業須于每年3月底前向市商務局提交上一年度經營情況及發展的報告,由市商務局審核備案。

      第十三條 “合肥老字號”企業的下列事項變更,應在變更后的15個工作日內,報所在地縣(市)區、開發區商務主管部門備案并將相關情況報市商務局:涉及企業名稱、經營地址、股權、注冊商標等變更,或企業實際控制權轉移的,或經營狀態發生變化的。

      第十四條 擁有“合肥老字號”的企業出現嚴重的違法違規、失信行為,或未按規定提交年度經營情況報告的,或經營停歇業達兩年以上的,由市商務局責令其整改。6 個月內未見明顯效果的,市商務局將收回其“合肥老字號”稱號及證書,并予以公示。

      第十五條 對已獲“合肥老字號”的企業,各縣(市)區、開發區及相關單位要制訂政策予以扶持、引導,加快與相關產業融合發展,開展跨界合作,利用品牌效應,帶動相關產品開拓市場。

      第五章其 他

      第十六條 本辦法由合肥市商務局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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