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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業動態

      申報條件,2024年武漢江漢區律師服務業申報獎勵補貼措施梳理

      文字:[大][中][小] 手機頁面二維碼 2024/1/23     瀏覽次數:    
      2024年武漢江漢區律師服務業申報獎勵補貼措施梳理如下,武漢市江漢區的律師服務可以了解一下,有什么疑問的地方歡迎致電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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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咨詢熱線:1870983457818186061490v同)

      業務范圍:工商財稅、股權設計、專利商標版權軟著、項目申報、軟件開發、各類標準制定(參編)、審計報告、可研報告、商業計劃書、科技成果評價、資質認證等企業服務平臺

       

      為促進律師服務業高質量發展,營造市場化、法治化、國際化一流營商環境,結合江漢區實際,制定本措施。

      一、支持律師事務所集聚江漢

      (一)新入駐律師事務所(以下簡稱律所)支持。對新入駐江漢區屆滿一年且第一年律所執業律師數量和業務收入同時達到15人、500萬元;30人、1000萬元;50人、2000萬元;100人、5000萬元;200人、1億元的律所,分別給予15萬元、30萬元、50萬元、80萬元、100萬元的一次性入駐支持。

      (二)新入駐優秀律所支持。對新入駐江漢區的曾獲司法部、中華全國律師協會或省級司法行政部門、省級律師協會授予國家級、省級優秀律所稱號的律所,總所入駐屆滿一年的,分別給予20萬元、10萬元的一次性入駐支持;分所入駐屆滿一年的,分別給予10萬元、5萬元的一次性入駐支持。

      二、支持律師事務所規模化發展

      (一)自購辦公用房支持。對本措施施行后規?;蛉陝撌者M入全市排名前二十強的律所(按照武漢市司法局公布的排名認定,下同),以律所名義在江漢區新購置自用辦公用房(不含配套用房和附屬設施)的,按照律師人均辦公面積不超過20平方米;每平方米支持金額不超過1000元;在實際購房價格的10%以內;總額不超過500萬元的標準給予一次性購房支持。購房支持分三年給付。

      (二)租賃辦公用房支持。對本措施施行后規?;蛉陝撌者M入全市排名前二十強的律所,在江漢區租賃自用辦公用房的,第1至第5強給予35萬元、第6至第10強給予25萬元、第11至第20強給予15萬元的租賃支持。對同一律所根據每年排名情況給予不超過三個年度的租賃支持。

      對同一律所規模、全年創收均進入全市排名前二十強的,按照其中一項較高排名給予上述購房或租賃支持,不重復給予支持。

      三、支持律師事務所爭先創優

      (一)獲評先進獎勵。在本措施施行后,律所被司法部、中華全國律師協會或湖北省司法廳、湖北省律師協會評為國家級、省級優秀律師事務所的,分別按照20萬元、10萬元的標準給予律 所獎勵。律所獲得武漢市司法局村(居)法律顧問評選表彰十佳稱號的,按照市獎勵標準給予律所同額度獎勵。

      (二)完成研究課題獎勵。律所圍繞江漢區主導產業發展方向,承接司法部、湖北省司法廳發布的相關研究課題且研究成果在本措施施行后獲評國家級、省級成果的,每項成果分別給予律所5萬元、3萬元獎勵。

      (三)入選案例庫獎勵。律師承辦案件在本措施施行后入選司法部司法行政(法律服務)案例庫,按每件1萬元標準給予律所獎勵。

      四、支持律師事務所加強人才建設

      (一)培養和引進優秀律師獎勵。在本措施施行后,律所的執業律師被司法部、中華全國律師協會或湖北省司法廳、湖北省律師協會授予國家級、省級優秀律師稱號,律所將曾獲國家級、省級優秀律師稱號的人才新引進入江漢區執業,均按每人2萬元、1萬元的標準給予律所一次性獎勵。

      (二)培養和引進涉外律師人才獎勵。支持律所培養和引進涉外律師人才,積極發展涉外法律服務。律所的執業律師在本措施施行后入選司法部、省級司法行政部門公布的全國、省級涉外律師人才名單,律所將上述涉外律師人才新引進入江漢區執業,均按每人2萬元、1萬元的標準給予律所一次性獎勵。

      (三)人才評選獎勵。支持律師參加武漢英才等人才評選活動。對符合相關條件的法律人才,按照市、區相關人才政策給予獎勵。

      五、適用范圍及其他事項

      (一)本措施適用于登記住所地、稅務征管關系和實際經營地均在江漢區且年檢考核合格的律師事務所及律所執業律師。

      (二)本措施所稱的屆滿均自在司法行政部門注冊登記之日起計算。符合條件的律所向江漢區司法局集中申報。支持及獎勵事項由江漢區司法局審核,報江漢區人民政府批準。獎勵資金由江漢區財政局統籌安排,納入預算管理。

      (三)本措施若與市、區其他支持政策重復的,按照從優、從高、不重復原則執行。律所每年獲得的各類支持、獎勵總額不超過該律所當年區級經濟貢獻。支持、獎勵的涉稅支出,由律所或者律師承擔。

      (四)律所、律師因執業紀律、執業道德失守、違紀、違法被處罰、處分的,自相關決定作出之日起,三年內不適用本措施。

      (五)律所在申報獲取支持、獎勵的過程中有弄虛作假等不誠信行為的,經查證屬實,已取得的相關支持、獎勵資金應予以返還,且三年內不適用本措施。

      (六)享受本措施支持、獎勵的律所應遵守相關承諾,違反承諾的應返還相關支持、獎勵資金。

      (七)本措施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為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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