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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業動態

      漢江灣質量獎申報解讀!漢江灣質量獎申報條件、評定程序及獎勵補貼

      文字:[大][中][小] 手機頁面二維碼 2024/1/12     瀏覽次數:    
      漢江灣質量獎申報條件、評定程序及獎勵補貼,硚口區企業申報可隨時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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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武漢分公司地址:武漢市東湖新技術開發區茅店山西路創星匯科技園A棟468室
      漢江灣質量獎申報條件:
      申報“漢江灣”質量獎的單位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認真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路線、方針、政策,模范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
      (二)在硚口區域內登記注冊并實際經營,具有法人資格,從事生產經營或公益活動3年以上;
      (三)質量管理體系健全、運行有效,卓越績效模式應用推廣成效突出,具有突出的經營業績或社會貢獻;
      (四)有行政許可、強制性產品認證或者體系認證、產品注冊等要求的,已獲得許可、認證或注冊;
      (五)積極開展質量、標準和品牌創新,產品或服務執行國際、國內領先標準,質量管理理念先進,質量管理模式具有鮮明特色;
      (六)具有良好的社會信譽,近3年內無重大質量、安全和環保等責任事故,未列入經營異常名錄、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無行政處罰記錄,在國家、省、市、區產品監督抽查中無不合格情況等。
      第十二條申報“漢江灣”質量獎的個人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擁護黨和國家的路線、方針、政策,模范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恪守職業道德,具有榜樣示范作用。
      (二)在硚口區從事質量管理或者相關工作3年以上,具有較強的質量意識和創新能力,在質量管理實踐中形成獨特的工作方法、經驗或研究成果,積極推廣應用先進質量管理理念或方法,在提高本區相關行業質量水平和績效等方面作出重要貢獻。
      (三)申報個人為單位負責人的,所在單位應當同時符合第十一條第(六)項的規定。
      (四)近3年內無因相關違法、違紀行為被追究責任的不良記錄,無被立案后尚未結案的情形,未因重大工作失誤產生嚴重后果和不良影響,未被列入嚴重失信人名單等。
      第十三條獲得“漢江灣”質量獎的單位和個人,間隔一屆后,可再次申報。獲“漢江灣”質量獎提名獎的單位不受此限。
      漢江灣質量獎申報評定程序
      第十四條“漢江灣”質量獎評定主要包括推薦申報、資格審查、資料評審、現場評審、綜合評價和審議公示等程序。
      第十五條推薦申報。單位及個人根據區質強辦申報通知,自愿如實申報,申報材料經區相關主管部門、區有關行業協會或所在街道簽署推薦意見后,向區質強辦提交。申報單位和個人對所申報材料的完整性、真實性、準確性負責,在本區、本部門或協會內進行公示,公示期為5個工作日,涉密或者不宜公開的事項可以按照規定不予公示。
      第十六條資格審查。區質強辦對申報單位和個人是否符合申報條件進行審查,確定受理名單。對未被列入受理名單的,應當告知申報單位和個人,并說明理由。
      第十七條資料評審。區質強辦從市質量專家庫中挑選若干專家,組建評審組,開展具體評審工作,評審組由3名以上單數專家組成,評審組實行組長負責制,區質強辦組織評審組對申報單位和個人提交的申報材料,對照評定標準進行評審,形成資料評審報告和評分結果,并提出進入現場評審的單位和個人名單。
      第十八條現場評審。對進入現場評審的單位和個人,區質強辦組織評審組按評定標準進行現場評審,形成現場評審報告和評分結果。
      第十九條綜合評價。區質強辦根據資料評審和現場評審得分情況,組織評審組形成綜合得分和綜合評價報告,組織合議討論,提出“漢江灣”質量獎單位獎和個人獎候選名單。
      “漢江灣”質量獎單位獎候選單位得分原則上不低于550分(總分1000分),個人獎候選個人得分原則上不低于80分(總分100分),同等條件下原則上優先從市、區質量獎培育庫中產生。
      第二十條審議公示。區質強辦將“漢江灣”質量獎單位獎和個人獎候選名單提交區質強委審議并產生擬獲獎單位和個人名單。
      擬獲獎單位和個人名單由區質強辦在硚口區門戶網站向社會公示,公示期為5個工作日。區質強辦將通過公示的名單報請區政府批準。
      漢江灣質量獎獎勵補貼:
      第二十四條??區政府對獲得“漢江灣”質量獎的單位和個人進行通報表彰,頒發證書和獎杯,同時對獲獎個人給予獎勵。
      第二十五條??區質強辦應當向社會公開獲獎結果,并將相關信息共享至相關政府部門、金融機構。獲獎單位和個人可在企業品牌形象推廣中使用獲獎信息,但應注明獲獎年度,不得將“漢江灣”質量獎標識用于具體產品、服務的質量宣傳。
      第二十六條??獲獎單位和個人應落實公益質量宣傳推廣責任,持續學習應用先進質量理論和方法,努力開展有關質量管理的基礎研究、標準研制、應用推廣和國際交流活動,但不得借推廣名義從事任何營利性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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