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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質量獎,咸寧嘉魚縣政府質量獎申報條件、獎勵及流程
咸寧嘉魚縣政府質量獎申報條件、獎勵及流程如下,看完之后有什么疑問的地方歡迎致電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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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快轉變經濟發展方式,進一步推進質量工作,鼓勵和引導廣大企業建立和實施卓越績效管理制度,提高產品、工程、環境和服務質量,增強全縣經濟的綜合競爭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中國質量獎管理辦法》(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令第36號)、《湖北省長江質量獎管理辦法》(鄂政辦發〔2017〕99號)、《咸寧市政府質量獎管理辦法》(咸政規〔2017〕9號)、《省質興辦關于進一步開展爭創“湖北省質量強省示范(縣、市)”活動的通知》(鄂質興辦〔2015〕34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嘉魚縣政府質量獎(以下簡稱縣政府質量獎)是縣人民政府設立的最高質量獎,主要授予我縣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實施卓越績效管理,有廣泛的社會知名度和影響力,在行業內處于領先地位,取得顯著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的企業。
第三條 縣政府質量獎的評審堅持嚴格標準、優中選優,公開、公平、公正,不增加企業負擔的原則。
第四條縣政府質量獎每年評審1次,有效期3年,每次授獎企業數量不超過2家,企業獲獎后第4年方可再次提出申請。
第二章 組織管理
第五條 縣質量強縣工作委員會設立縣政府質量獎評審委員會,由縣政府行業主管部門和相關行業協會負責人、質量管理專家、行業技術專家組成。評審委員會根據評審工作需要可設若干專家評審組,具體負責縣政府質量獎評審。評審委員會的主要職責有:
(一)組織開展縣政府質量獎評審活動;
(二)審定縣政府質量獎評審標準、評審細則、評審程序等工作規范;
(三)審議評審結果并提出縣政府質量獎候選企業名單。
第六條 縣質量強縣工作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評審日常工作。其主要職責有:
(一)根據評審標準擬訂縣政府質量獎評審細則、評審程序等工作規范;
(二)建立評審員專家庫,組建專家評審組;
(三)編制縣政府質量獎年度工作計劃,發布評審公告;
(四)負責縣政府質量獎的申請受理和資格審核等工作。
第七條 縣政府行業主管部門和相關行業協會負責本系統、本行業縣政府質量獎的有關工作,包括培育和推薦申報企業、推薦評審專家、宣傳推廣獲獎企業先進經驗和成果等。
第八條 縣紀檢監察部門全程監督縣政府質量獎的評審工作。
第三章 評審標準及方法
第九條 縣政府質量獎評審標準主要參照最新美國波多里奇國家質量獎《卓越績效準則》制定。
評審內容包括:領導、戰略、顧客、測量分析和知識管理、員工、運營、結果7個部分,總分為1000分。
第十條 獲得縣政府質量獎的企業,評審得分不得低于600分(含)。如果申報企業評審得分均低于600分(不含)的,則當年度縣政府質量獎空缺。
第十一條 根據質量管理理論及其實踐的發展,適時修訂縣政府質量獎的評審標準、評審細則。
第四章 申報條件
第十二條 企業申報縣政府質量獎,必須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在嘉魚縣行政區域內登記注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合法進行生產經營等業務活動3年以上;
(二)建立并實施卓越績效管理制度,質量管理體系健全,已通過GB/T 19001質量管理體系認證或其他相關管理體系認證;
(三)具有卓越的經營業績和社會貢獻,營業收入、實現稅收、總資產貢獻率等在上年度位居縣內同行業前5位,最近3年未發生虧損;
(四)具有良好的誠信記錄和社會聲譽;
(五)獲得市級以上主管部門或行業協會授予的相關質量榮譽;
(六)獲得鎮政府或縣政府行業主管部門推薦。
第十三條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受理其評審申請:
(一)不符合國家產業、環保、質量等方面的政策;
(二)未取得法律、法規規定的相應資質和相關證照;
(三)近3年內發生重大質量、安全生產和環境污染事故(事故等級按行業規定界定),或存在重大有效投訴;
(四)工貿行業企業未實施安全生產標準化;
(五)在近3年的監督抽查或監督檢查中,其產品、工程或服務被發現存在嚴重質量問題;
(六)近3年內存在涉稅違法違規行為;
(七)嚴重違反法律、法規的其他行為。
第五章 評審程序
第十四條 縣政府質量獎的評審程序,主要包括:申報企業資格審核、材料評審、現場評審、確定擬獎勵企業名單并公示。
第十五條 縣政府質量獎評審前,由縣質量強縣工作委員會通過縣政府門戶網站公布本年度縣政府質量獎的申報起止日期和工作安排。
第十六條 企業自愿如實填寫《嘉魚縣政府質量獎申報表》,按照評審標準進行自我評價并提交自評報告,同時提供有關實證性材料;經鎮政府或縣政府行業主管部門簽署推薦意見后,在規定時限內報縣質量強縣工作委員會。縣質量強縣工作委員會對申報企業進行資格審核,提出符合申報條件的企業名單。
第十七條 通過資格審核的企業,由專家評審組對其申報材料進行評審,對照評審標準逐條評分,形成材料評審報告。
通過材料評審的企業,由專家評審組進行現場評審,形成現場評審報告。
第十八條 各專家評審組根據材料評審和現場評審情況,對申報的企業進行綜合排序。
評審委員會根據各專家評審組評審結果,提出縣政府質量獎獲獎企業候選名單。
第十九條 縣質量強縣工作委員會對評審委員會提出的候選名單進行審核,確定擬獎勵企業名單,報縣政府同意后,在縣政府門戶網站上公示,公示時間為7個工作日。
第二十條 公示通過的擬獎勵企業名單,報縣政府批準后,以縣政府名義表彰獎勵獲獎企業。
第六章 獎勵及經費
第二十一條 縣政府質量獎的獎勵和評審工作經費列入縣財政預算。
第二十二條 獲得縣政府質量獎稱號的企業,由縣人民政府頒發獎牌,獎勵人民幣10萬元。
第七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三條 縣政府質量獎的獎金用于獲獎企業的質量持續改進、質量攻關和人員培訓、質量檢驗機構和實驗室建設,以及獲獎企業宣傳等,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四條 獲獎企業應當履行向社會公開推廣先進經驗和成果的義務。
第二十五條 獲獎企業在宣傳活動中提及縣政府質量獎榮譽時,必須同時注明獲獎年度。
第二十六條 對采取弄虛作假等不正當手段獲得縣政府質量獎的企業,由縣質量強縣工作委員會報請縣政府撤銷其縣政府質量獎稱號,收回獎牌,追回獎金,并予以通報;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七條 承擔縣政府質量獎評審任務的機構和人員,要嚴格按照規定程序進行評審,嚴守紀律,公正廉潔,并保守企業的商業秘密。
第二十八條 對在評審過程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造成不良后果的機構或個人,取消參與評審工作資格,并提請有關主管部門或所在單位給予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 則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由縣質量強縣工作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