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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業動態

      高額獎勵!當涂縣企業上市掛牌的獎勵扶持政策匯總

      文字:[大][中][小] 手機頁面二維碼 2024/1/8     瀏覽次數:    

      馬鞍山當涂縣制定了加快推進企業上市實施意見對當涂縣的企業上市、掛牌等給予多項獎勵,下面就來看看具體的政策,如果你想在省股交中心掛牌的話,可以咨詢小編進一步了解。

       

      當涂縣企業在省股交中心掛牌免費咨詢:19855109130(手機/微信)

       

      一、指導思想和工作目標

       

      1.指導思想。按照“改制一批、輔導一批、達標一批、申報一批、上市掛牌一批”的梯次推進要求,大力培植我縣擬上市資源,全力推進我縣企業上市,促進我縣經濟又好又快發展。

       

      2.工作目標。2018-2025年,全縣實現新增上市公司3-5家,新三板掛牌企業10-15家,動態儲備上市后備企業30家。

       

      二、推進企業上市工作的主要政策

       

      (一)大力培育上市后備企業資源。

       

      3.按照好中選優的原則,對符合國家產業發展規劃、基本具備多層次資本市場上市條件、且有明確上市意向的企業,經企業自行申報并承諾上市后,將企業注冊地仍保留在當涂,且募集資金80%以上用于本縣項目,經審核后納入上市后備企業資源庫,享受本實施意見規定的扶持政策。同時,實行動態管理,對盈利能力持續下降、規范運作成效不明顯的企業,及時調出上市后備企業資源庫。

       

      4.對于符合授信條件的上市后備企業,縣當發融資擔保公司年化擔保費率不超過1%;縣信誠小額貸款有限公司按其規定的同檔次貸款利率下浮20%;縣“稅融通”聯席會議按其近兩年年平均納稅額5倍給予核定融資擔保額度,單戶企業融資擔保額度最高不超過1000萬元。

       

      5.支持上市后備企業申報發行企業債、公司債、債務融資工具、中小企業私募債和中小企業集合信托計劃。對成功發行的上市后備企業,按照發行額度3%由本縣受益財政一次性給予補助,補助最高不超過75萬元。

       

      6.在本縣投資2個以上上市后備企業項目,且當年對本縣上市后備企業實際投資總額超過5000萬元的股權投資企業,按其當年對本縣上市后備企業投資總額1%的比例給予獎勵,最高不超過200萬元。對投資本縣上市后備企業項目實際累計超1億元以上的投資企業,當其投資的項目發生破產清算或項目退出發生實際虧損時,按實際虧損額的10%給予風險資助,最高不超過100萬元。

       

      (二)強化對企業改制的財稅政策支持。

       

      7.對企業因上市而改制審計評估后凈資產增值部分應補繳的企業所得稅、在上市過程中補繳的以前年度增值稅和所得稅等,以及辦理土地、房產、車船等資產轉讓過戶時的相關稅費(土地出讓金除外),在股份制改造工作全部完成后,由本縣受益財政將地方財政實得部分以項目補貼方式等額補助企業用于發展生產。

       

      8.上市后備企業利用資產評估增值增資擴股、用未分配利潤和盈余公積轉增股本或進行資產重組過程中所發生的個人所得稅,在實際繳納后由本縣受益財政將地方財政實得部分以獎勵方式補助給納稅人。

       

      9.企業在爭取上市期間(指企業與券商等中介機構簽訂了改制或輔導協議,進入實質運作階段)支付的有關費用,憑合法有效憑證計入當年經營成本;對輔導期內(不超過3年)超改制前基數部分企業所得稅,由本縣受益財政將地方財政實得部分給予企業等額獎勵。

       

      10.上市后備企業在上市過程中需繳納法定收費項目時,有關部門應在規定范圍內按最低收費標準收取。

       

      11.上市后備企業在改制時,歷年來享受國家有關優惠政策形成的“扶持基金”所得,經相關部門按規定完善相關程序后,可作為資本公積歸企業全體股東所有。

       

      12.上市后備企業所需建設用地,縣國土局優先安排土地使用計劃指標,并及時報批,保障企業項目用地。原以劃撥方式取得的土地,如不改變用地性質,可依法補辦土地出讓手續。需依法征收集體土地的,土地出讓金扣除土地取得成本、各項計提及相關費用后的凈收益,一定比例補助于企業基礎設施建設。

       

      13.上市后備企業經過培育發展,上市條件基本成熟,完成股份制改造并與保薦機構簽訂服務協議后,由本縣受益財政給予150萬元費用補助。

       

      14.上市后備企業在改制上市過程中引進的人才,按縣政府引進人才有關優惠政策辦理。

       

      (三)激勵企業加快申報上市步伐。

       

      15.對已與券商簽訂上市輔導協議、提交省證監局備案,并處于輔導狀態的上市后備企業,經省證監局輔導驗收合格后,由本縣受益財政一次性補助100萬元。企業上市市場對上市輔導不作要求的,企業成功上市后,也可以享受本項補助。

       

      16.對已通過省證監局輔導驗收,處于編制發行上市申報材料或等待證監會受理申報材料的上市后備企業,由本縣受益財政再一次性獎勵50萬元。企業多次進入申報程序的,不重復享受。

       

      (四)完善企業成功上市激勵政策。

       

      17.對在中國境內外首次成功上市且募集資金在本縣投資80%以上的企業:(1)由本縣受益財政給予企業上市費用(包括中介機構費用、發行交易費用、推廣宣傳費用等)10%補貼;(2)根據企業首發股票募集資金額,對融資額在1-3億元、3-5億元、5-8億元和8億元以上,由本縣受益財政分別一次性獎勵企業法定代表人30萬元、50萬元、80萬元和100萬元。

       

      18.企業成功上市后,上繳地方稅收以超過15%的環比增速增長的,對超過15%的增幅部分,第一年按地方財政實得部分的全額,第二年按地方財政實得部分的50%,由本縣受益財政對企業予以獎勵。

       

      19.上市企業成功在股票市場和債券市場再融資,融資額在3-5億元、5億元以上,且將募集資金80%以上用于本縣項目的,由本縣受益財政分別一次性獎勵企業法定代表人30萬元和50萬元。

       

      20.企業異地“買殼”、“借殼”上市后,將注冊地遷回當涂且主要生產經營地點在本縣或將募集資金80%以上用于本縣項目建設的企業,區分不同板塊享受相應的優惠措施和獎勵政策。

       

      (五)“新三板”和省四板掛牌獎勵政策

       

      21.對于擬在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新三板”)和省股權托管交易中心掛牌的縣上市后備企業改制過程中產生的稅費,參照企業上市扶持政策執行;與主辦券商簽訂在“新三板”和省股權托管交易中心推薦掛牌報價轉讓協議,并完成股份制改造及獲得掛牌申請受理函的,由本縣受益財政分別給予60萬元和5萬元獎勵。

       

      22.在“新三板”和省股權托管交易中心成功掛牌,由本縣受益財政分別給予100萬元和10萬元獎勵;對“新三板”掛牌企業,3年內縣受益財政給予每年20萬元的持續督導費用補貼。

       

      23.在“新三板”和省股權托管交易中心實現股權融資,按募集資金在我縣實際投資額的2%(最高不超過100萬元)給予獎勵。掛牌企業如從“新三板”、省股權托管交易中心成功轉至主板或創業板,按上市扶持政策補足獎勵資金差額。

       

      三、加強對企業上市工作的保障

       

      24.成立企業上市工作組織機構。成立由分管金融工作的副縣長為組長,相關部門主要負責人為成員的縣企業上市工作領導小組,負責組織、協調和推進我縣企業上市工作,研究解決企業上市工作中遇到的重大問題。

       

      25.加強各部門分工協調服務。各有關部門要認真履行職責,加強協調配合,對企業在上市過程中的各種手續、證照辦理,要明確專人負責,做好服務,在依法依規的前提下,簡化工作程序,加快辦理速度,支持企業盡快申報上市。對在企業上市過程中作出突出貢獻的相關部門,縣政府將給予表彰和獎勵。

       

      26.設立企業上市工作專項資金。縣政府每年安排上市工作專項資金并納入縣財政預算,主要用于建立上市后備企業資源庫,組織上市后備企業與省內外中介機構、股權投資基金、戰略投資者開展對接交流,邀請證券交易所、中介機構有關專家對上市后備企業進行上市培訓等。

       

      四、附則

      27.注冊地遷至我縣的上市、掛牌企業,同等享受我縣上市、掛牌扶持政策。

       

      28.因上市后備企業自身原因未按照上市(掛牌)時間表完成改制、中止上市(掛牌)、注冊地外遷或募集資金投向本縣項目達不到80%的,必須全額退還稅收獎勵、補助和扶持資金;否則,啟動債轉股程序。

       

      29.符合條件的企業向縣政府提出享受鼓勵政策的書面申請,并提供相關證明材料,由縣政府金融辦會同縣直相關單位進行初審,報縣政府批準后執行。

       

      30.本意見所規定的鼓勵政策與縣政府其他文件的政策不一致的,以此文件為準。

       

      31.省、市政府出臺的上市扶持政策中涉及到的應由同級財政配套承擔的扶持政策,不再重復享受。

       

      32. 本意見由縣政府金融辦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執行。原《關于進一步加快推進企業上市工作的實施意見》(當政〔2013107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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