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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縣知識產權質押貸款管理辦法(申報貸款補貼條件、流程),需要申報的隨縣企業可隨時咨詢小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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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拓寬自主知識產權企業融資渠道,鼓勵金融機構開展知識產權質押貸款業務,充分發揮知識產權融資功能,加快知識產權轉化運用,根據《中國銀保監會國家知識產權局國家版權局<關于進一步加強知識產權質押融資工作的通知>》(銀保監發[2019]34號)等文件精神,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知識產權,僅適用于專利權和注冊商標專用權。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知識產權質押貸款,是指知識產權權利人將其合法擁有的知識產權出質,從商業銀行、擔保公司等金融機構直接或間接質押獲得貸款。
直接質押貸款,指知識產權權利人通過知識產權出質,直接從商業銀行獲得貸款。間接質押貸款,指知識產權權利人通過其他方式(如企業、擔保公司等)提供擔保,以知識產權出質作為反擔保間接獲得貸款。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借款人為經隨縣縣級及以上各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核準登記的隨縣轄區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中小微企業。
第二章貸款用途和條件
第五條借款人以知識產權出質獲得的貸款,只能用于技術
研發、技術改造、項目產業化、流動資金周轉等生產經營活動,不得從事股本權益性投資,不得用于有價證券、股票、期貨等高風險的投資經營活動。
第六條申請質押貸款的知識產權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已被國家知識產權局授予發明專利權、實用新型專利權、外觀設計專利權或注冊商標專用權;
(二)擁有專利、商標處于法定有效期限內,原則上專利的剩余有效期不少于5年,商標權的剩余有效期不短于債務期限,并按時繳納專利年費、辦理商標續展;
(三)權屬清晰,依法可以轉讓并能夠辦理質押登記;
(四)授予專利權的專利項目處于實質性的實施階段,并形成產業化經營規模,具有一定的市場潛力和良好的經濟效益,已注冊的商標在一定范圍內享有較高聲譽,為相關公眾所普遍熟知,有良好質量信譽;
(五)雙方當事人約定的知識產權質押期限不得超過該知識產權有效期限。在債務期內,借款人有義務維護知識產權有效。
第七條申請知識產權質押融資的借款人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借款人是合法知識產權所有人,若存在共有所有權人的,應提供其他共有權人同意質押的合法有效書面文件,且出質人為質押知識產權的全體權利人;
(二)借款人財務和知識產權制度健全,無任何不良信用記錄,具有還本付息能力。
第八條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辦理知識產權質押貸款:
(一)知識產權被啟動無效宣告程序的或被宣告無效、已經終止的;
(二)借款人有假冒專利、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行為的;
(三)知識產權涉及國家安全與保密事項(包括國防專利);
(四)已被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強制許可的專利;
(五)知識產權已被申請質押登記且處于質押期間的;
(六)合同約定在債務履行期屆滿質權人未受清償時,質物的所有權轉移為質權人所有的;
(七)其他不具備辦理知識產權質押融資的情形。
第三章貸款申辦程序
第九條借款人以知識產權出質向銀行業金融機構借款,需提交下列資料:
(一)擬出質的專利證書或商標注冊證書原件及復印件;
(二)營業執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三)銀行業金融機構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
第十條 各銀行業金融機構應重點審查借款人是否有權將該知識產權進行質押、是否重復質押、擬出質的知識產權是否真實有效以及企業信用情況、知識產權的市場價值等,根據自身審批流程和審查標準決定是否與借款人建立授信關系。確定建立授信關系后,與借款人簽訂知識產權質押合同,共同辦理知識產權質押登記相關手續。
第四章貸款管理
第十一條銀行業金融機構在開展知識產權質押貸款業務時,應充分了解知識產權質押貸款可能存在的市場風險,根據實際合理設定知識產權質押貸款期限、金額、利率。
第十二條銀行業金融機構在發放知識產權質押貸款后,要監測借款人貸后資金運用情況,關注資金流向,防止借款人轉移資金,變更信貸資金用途。
第十三條質押合同解除和終止后,借款人和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持《專利權質押登記通知書》或《商標專用權質權登記證》及相關證明文件,辦理知識產權質押登記注銷手續。
第十四條借款人到期不能清償債務或發生不可實現質權的情況,銀行業金融機構可依法處置質押的知識產權,并就處置所得優先受償。處置所得不足以償還借款本息的,銀行業金融機構對不足部分金額行使追償權。
第五章貸款補貼
第十五條對融資成功的企業,按照企業支付利息的50%給予補貼,單筆貸款補貼額度不超過20萬;對因知識產權質押貸款形成的知識產權價值評估費用,給予全額補助。
第十六條知識產權質押貸款利息補貼、知識產權價值評估補助所需資金(以下簡稱"補貼資金")納入縣級財政預算,從縣級專利專項發展資金中列支。
第十七條貼息貼費資金原則上每年撥款一次。借款人準備申報材料,經縣知識產權主管部門審核后,函告縣財政局,縣財政局根據“無申請兌付”文件直接予以兌現。
第十八條 申報貸款補貼條件:
(一)借款人與銀行業金融機構簽訂了知識產權質押合同,或借款人與銀行業金融機構簽訂了由其他單位擔保的貸款合同,同時與擔保單位簽訂了以知識產權出質的反擔保合同。
(二)合同期間按期還本付息,不存在違約行為。
(三)借款人與銀行業金融機構依法辦理知識產權質押登記手續,并在隨縣市場監督管理局進行了備案。
第十九條貸款補貼辦理程序:
(一)已償還本金和利息的知識產權質押貸款項目,借款人應于當年12月底前向隨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提出知識產權質押貸款補貼申請。
(二)借款人應提交項目申請書、《專利權質押登記通知書》或《商標專用權質權登記證》、知識產權質押合同、借款合同、發放貸款憑證、償還貸款本金利息憑證及隨縣市場監督管理局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
第二十條對采取欺騙手段領取知識產權質押融資補助的,縣知識產權主管部門將追回補助資金,3年內不再受理其知識產權補助申請,并將視情況公示。違規使用貸款資金的,應責令其改正,并視情形追回補助資金。
第六章組織保障
第二十一條隨縣市場監督管理局負責收集整理全縣有知識產權質押貸款需求的中小微企業,對其擁有的知識產權法律狀態、權屬和有效期限等相關情況進行核實,為金融機構、擔保機構等提供信息參考;負責組織知識產權質押貸款補貼資金的申報、審核及資金撥付。
第二十二條隨縣金融辦負責協調銀行業金融機構與企業對接,積極推進知識產權質押貸款工作;負責組織按月監測知識產權質押貸款余額情況,保障企業有效融資需求;將銀行業金融機構開展知識產權質押貸款工作情況納入年度綜合評價、宏觀審慎管理MPA考核等。
第七章附則
第二十二條本辦法由隨縣市場監督管理局、隨縣金融辦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施。